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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国外参考正文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作者:】【时间:2012年08月01日】字体大小:打印页面关闭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目录序言一、一般义务二、定义和标准三、宣布四、化学武器五、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七、国家执行措施八、组织九、协商、合作和实情调查十、援助和防备化学武器十一、经济和技术发展十二、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十三、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十四、争端的解决十五、修正十六、期限和退出十七、附件的地位十八、签署十九、批准二十、加入二十一、生效二十二、保留二十三、保存人二十四、有效文本关于化学品的附件A.关于化学品附表的准则B.化学品附表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第一部分:定义第二部分:一般核查规则A.视察员和视察助理的指派B.特权和豁免C.常规安排入境点关于使用非定班飞机的安排行政安排核准的设备D.视察前的活动通知进入被视察缔约国或所在国领土和转往视察现场视察前情况介绍E.视察的进行一般规则安全通讯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的权利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视察期的延长情况汇报F.离境G.报告H.一般规定的适用第三部分:根据第四和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第3款进行核查的一般规定A.初始视察和设施协定B.常规安排C.视察前的活动第四(A)部分:根据第四条销毁化学武器和进行核查A.宣布化学武器根据第三条第1款(a)项(3)目宣布化学武器宣布过去的转让和接受提交销毁化学武器的总计划B.封闭储存设施的措施与储存设施的准备措施C.销毁销毁化学武器的原则和方法销毁顺序中间销毁期限的修改完成销毁的最后期限的延长详细的年度销毁计划关于销毁的年度报告D.核查通过现场视察对化学武器宣布的核查对储存设施的系统核查视察和访问对化学武器的销毁的系统核查位于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在化学武器销毁设施采取的系统现场核查措施第四(B)部分:老化学武器和遗留的化学武器A.总则B.关于老化学武器的制度C.关于遗留的化学武器的制度第五部分:根据第五条销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和进行核查A.宣布宣布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根据第三条第1款(C)项(3)目宣布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宣布过去的转让和接受提交总的销毁计划提交年度销毁计划和年度销毁报告B.销毁销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总原则关闭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原则和方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销毁前的技术维修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暂时改装为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原则和方法销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原则和方法销毁顺序详细销毁计划详细计划的审查C.核查通过现场视察对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宣布的核查对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及其停止活动的系统核查对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的核查对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暂时改装为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核查D.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改装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请求改装的程序作出决定前的行动改装条件执行理事会和大会的决定详细改装计划详细计划的审查第六部分: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关于附表1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的制度A.一般规定B.转让C.生产生产的总原则单一小规模设施其他设施D.宣布单一小规模设施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设施E.核查单一小规模设施第10和第11款所指的其他设施第七部分: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关于附表2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的制度A.宣布全国合计数据的宣布生产、加工或消耗附表2化学品的厂区的宣布宣布过去为化学武器目的生产附表2化学品的情况向缔约国转交资料B.核查总则视察目的初始视察视察视察程序视察的通知C.转让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第八部分: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关于附表3化学品以及与此种化学品有关的设施A.宣布全国合计数据的宣布生产附表3化学品的厂区的宣布宣布过去为化学武器目的生产附表3化学品的情况向缔约国转交资料B.核查总则视察目的视察程序视察的通知C.转让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第九部分:根据第六条进行的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关于其他化学生产设施的制度A.宣布其他化学生产设施的清单技术秘书处的协助向缔约国转交资料B.核查总则视察目的视察程序视察的通知C.B节的执行和审查执行审查第十部分:根据第九条进行的质疑性视察A.视察员和视察助理的指派和选择B.视察前的活动通知进入被视察缔约国或所在国领土最终周界的替代确定核实所在位置封闭现场、监视出口视察前情况介绍和视察计划周界活动C.视察的进行一般规则有节制的察看观察员视察期D.视察后的活动离境报告第十一部分:指称使用化学武器情况下的调查A.总则B.视察前的活动关于调查的请求通知视察组的指派视察组的派出情况介绍C.视察的进行察看权采样视察现场的延伸视察期的延长询问D.报告程序内容E.非本公约缔约国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A.处理机密资料的一般原则B.技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雇用及行为C.进行现场核查活动的过程中保护敏感装置和防止泄露机密数据的措施D.发生泄密或指控发生泄密时适用的程序序言本公约各缔约国,决心采取行动以切实促进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包括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希望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出贡献,回顾联合国大会曾再三谴责一切违反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行为,认识到本公约重申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和1972年4月10日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以及按该议定书和该公约承担的义务,铭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九条所载的目标,决心为了全人类,通过执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从而补充按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承担的义务,认识到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规定已体现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认为化学领域的成就应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希望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以及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及科学和技术资料交换,以求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深信彻底而有效地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是朝着实现这些共同目标迈出的必要步骤,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1.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a)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b)使用化学武器;(c)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d)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2.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3.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4.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5.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第二条定义和标准为本公约的目的:1.“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a)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预定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只要种类和数量符合此种目的;(b)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的(a)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c)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本款(b)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2.“有毒化学品”是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有毒化学品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3.“前体”是指: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前体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4.“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关键组分”(下称“关键组分”)是指:在决定最终产品的毒性上起最重要作用而且与二元或多元系统中的其他化学品迅快发生反应的前体。5.“老化学武器”是指:(a)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或(b)1925年至1946年期间生产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学武器的化学武器。6.“遗留的化学武器”是指: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该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包括老化学武器。7.“控暴剂”是指:未列于一附表中、可在人体内迅快产生感觉刺激或失能生理效应而此种刺激或效应在停止接触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学品。8.“化学武器生产设施”:(a)是指: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为以下目的而设计、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设备以及置有此种设备的任何建筑:(1)作为化学品生产阶段(“最终技术阶段”)的一部分,在设备运转时,流转的物料中含有:(一)关于化学品的附件附表1所列的任何化学品;或(二)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在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在一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无需每年使用1吨以上但可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任何其他化学品;或(2)用以装填化学武器,除其他外,包括:将附表1所列化学品填入弹药、装置或散装储存容器;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二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容器或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一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化学次级弹药;以及将容器和化学次级弹药装入有关的弹药和装置;(b)不指:(1)合成(a)项(1)目所指化学品的生产能力低于1吨的任何设施;(2)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活动时不可避免地附带生产出或曾经附带生产出(a)项(1)目所指的一种化学品的任何设施,但该化学品不得超过全部产品的3%,而且该设施须加以宣布并根据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下称“核查附件”)接受视察;或(3)核查附件第六部分中提到的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生产附表1所列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9.“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是指:(a)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b)防护性目的,即与有毒化学品防护和化学武器防护直接有关的目的;(c)与化学武器的使用无关而且不依赖化学品毒性的使用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d)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10.“生产能力”是指:有关设施以实际使用的技术工序或在工序尚未运转的情况下以计划使用的技术工序每年能够制造出来的某一种化学品的数量。此一能力应视为等于标定能力,如果标定能力不明,则等于设计能力。标定能力是指通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试运转证明的生产设施在使产量达到最大的最佳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数量。设计能力是指理论计算出来的相应产量。11.“本组织”是指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建立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2.为第六条的目的:(a)“生产”一种化学品是指通过化学反应而生成此种化学品;(b)“加工”一种化学品是指一种化学品不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品的物理过程,例如配制、萃取和提纯;(c)“消耗”一种化学品是指一种化学品通过化学反应而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品。第三条宣布1.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向本组织提交以下宣布,其中它应:(a)关于化学武器:(1)宣布它是否拥有或占有任何化学武器,或者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是否有任何化学武器;(2)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1至第3款的规定,列明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的确切地点、合计数量和详细的存货清单,但(3)目所指的化学武器不在此限;(3)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4款的规定,报告其领土上为另一国所拥有和占有的以及位于另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4)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5款的规定,宣布它自1946年1月1日以来是否直接或间接转让或接受过任何化学武器,并具体说明转让或接受此种武器的情况;(5)按照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第6款的规定,提供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者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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