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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重污染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倍量替代更新时间:2012-05-0908:41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阅读:38网友评论0条中国污染物减排又出新招。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透露,“十二五”期间,国家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所谓倍量替代,即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削减量应达到新增量的一倍以上。”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对本报记者解释。王金南进一步指出,需要替代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获得,或通过削减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其他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获得。“从过去的等量替代到今天的倍量替代意味着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升级。”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本报透露,倍量替代具体该怎么操作,目前,环保部尚未确定实施细则,还在研究当中。不过,本报记者发现,包括浙江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增产减污“国家要实施倍量替代,因为某些城市和地区污染过于严重,污染物减排压力很大,所以必须要出新招、出狠招。”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强调,“十二五”污染防治的主基调就是出重拳、用重典。之所以称之为狠招,是针对过去的“增产不增污”的等量替代原则而言,从等量到数倍,约束性显然增加。“等量替代并不是一项法律规定,而是一项政策。”王金南指出,该政策源自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国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并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不少环境质量不好的区域,同样也是欠发达地区,要求其实施增产不增污本身已经很难,今后要实施增产减污,地方政府的压力可想而知,但是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不得不为之。”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指出,张力军部长在会上有一句话是,“不是我们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我们”。“倍量替代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四种约束性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前述环保部官员对本报解释,涉及到的区域为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也即大气联防联控覆盖的“三区十群”中的城市。“至于削减量要达到新增量的多少倍,这个估计环保部不会做出硬性规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自己去掌握,各地根据其环境质量和污染物减排的任务来定。”王金南分析。地方已经先行尽管国家关于“倍量替代”的政策还未成型,但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先行尝试,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则。本报获悉,浙江省环保厅在今年2月已经正式印发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通过“以新带老”(即在上新项目时倒逼老项目的污染物减排)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该办法已经确定了部分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倍量替代的细则,即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1∶5;电力、水泥、钢铁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1∶1.2、1∶1.5。同时,就氮氧化物的倍量替代而言,应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和锅炉,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由于浙江也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因此《办法》还规定,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平衡的替代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对此,王金南指出,在以新带旧这一企业内部解决办法之外,排污权交易是企业获得污染物替代量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在国家层面上,“由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近期有望发布。”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刘炳江对本报记者透露。
本文标题:环保部:重污染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倍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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