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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企认定工作及改革措施2016年8月政策依据工作安排资格条件新修订办法解读我市高企主要情况下一步改革措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技术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企业人员: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2.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15年销售收入5千万5千万至2亿2亿研发比例≥5%≥4%≥3%研发投入比例要求达到一定要求注意:确定比例按照最近一年销售收入确定,计算比例是三年平均值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境内研发要求达到全部研发的60%以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近一年总收入比例达到60%以上。注意: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口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致)计算分母为总收入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百分制大于70分过关企业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II类建议5项以上)知识产权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总体情况(建议全部健全)组织管理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均数(建议年均4项以上)成果转化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成立一年企业此项为0)成长性认定条件包括一票否决和专家评审两部分。一票否决: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产品收入比例专家评审: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成果转化成长性本次《认定办法》修订,主要是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实现“双创”新动能加法,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修订原则为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高新导向、与时俱进、扶持“双创”、放管结合。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高企适用范围、认定条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进行了修改完善。新的《认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简化认定工作程序《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组织、公示及专家遴选管理进行了调整。1.简化评审组织。由地方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和情况,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由参评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2.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3.下放专家管理职能。取消了原办法中国家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资格备案管理职能,改由地方认定机构负责遴选评审专家,并加强管理。4.异地搬迁企业的高企资格继续有效。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的注册地重新认定。(二)规范认定条件为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进入高企队伍,《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部分条件和指标。1.降低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指标由6%调减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2.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为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认定办法》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又可以通过专利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三)高新技术领域更加科学准确《认定办法》附件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适用企业的行业和技术领域进行了调整和增加。1.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科技服务具体业态,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2.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剔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四)加强认定后的监督管理1.新的《认定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加大了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追责力度,对地方认定机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在认定工作中的义务、责任和违规处罚进行了明确要求。2.明确了了中介机构的条件、职责和纪律。要求中介机构要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四)加强认定后的监督管理3.增加了对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累计两年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年报等行为,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4.对有关“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行为做了进一步明确,避免了原办法中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程度不明晰,实施过程中适用边界过大的问题。5.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存在明显不实的,停止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资质。2015年度,我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79家,同比增长84.8%,全市有效期内高企总数达到964家,净增数量达到218家,同比增长29.2%,增幅居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一位。但是,我市高企总数量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仅比济南、哈尔滨、沈阳、长春、大连等北方城市高,全面落后于南方发达地区。自2014年起,虽然我市采取了认定奖励等鼓励政策,15年高企数量取得了跨越式增长(新增218家),但总数仍然不足千家,不足深圳(5582家)的20%,而且差距有所扩大(深圳新增806家)。高企总体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和后续动力,与我市经济科技实力的总体水平不相称,与先进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我市在企业培育、政策落实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加强新《认定办法》的宣贯培训,制定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细则,启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和市创新委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本着“简化认定程序、严格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先行的“受理-初审-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备案”程序进行优化,取消初审环节中由区市相关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逐家核实环节。同时严格认定后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和连带追责。2.完善“千帆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措施。尽快修订“千帆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措施,对认定补助方式和程序进行优化,将复审和重新认定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将审核合同发票开展中介服务费用补助改变为直接对获批高企进行奖励。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拟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库,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过培育有可能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将后备企业纳入“千帆计划”支持范围,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育和辅导,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条件,指导帮助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领计划。通过“靶向”精准政策引导,加快培育处于产业链高端、发展速度快、创新活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政策:1、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薪金总额8%以内税前扣除;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投资,股权个税等。地方财政政策—千帆企业8项细则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普适性税收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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