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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据的涵义、功能、采用标准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涵义在证据定义的争论中,真正有代表性的观点:1.“事实说”2.“反映说”3.“两义说”4.“根据说”5.“材料说”6.“信息说”(二)证据的定义:《刑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此定义基本属于实质证据观。证据定义可作如下表述: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联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二、证据的特征(一)广义证据的特征: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二)狭义的概念,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的概念,也就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诉讼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狭义证据的特点:1.从内容和实质来讲,应当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从形式和来源讲,它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3.从证明过程讲,应当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三、几个基本概念P80第二节证据的基本特征•(一)客观性•(二)证据的关联性1.关联的范围法学界普通的解释:同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2.关联的性质3.关联的内容和形式•(三)法律性第三节证据的采用标准一、涵义指在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决定有关人提出的证据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准则。即什么样的证据可被采用。二、证据的采用标准(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标准1.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经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二)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①一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③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三)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①证据的主体以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②证据的形式以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刑讯逼供”。③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刑诉、民诉,侵犯隐和。第四节证据的意义一、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二、证据是正确运用法律的依据。三、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辜者,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四、证据是维护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五、证据是推进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六、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相关案例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一节证据种类概述一、概念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证据能力;②三大诉讼法都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实行的多种划分,而不像证据的理论分类那样实行两分法;③每一种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证据种类规定在其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或单行法规出对证据进行了一定的种类划分。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民诉法》规定的也有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基本同民诉法,只将勘验笔录增加了现场笔录。刑诉法同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划分上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三、国外证据种类的概况第二节物证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三大诉讼共同证据种类一定空间的客观实在物,也包括无形体物和微量物质;另外也包括二个物体的相互使用而在其表面留下的印迹。2外部物征;③存在状况。二、物证的形成三、物证的特点(一)绝对的真实性1真实。2(二)相对的稳定性。(三)整体被动性四、物证的类型(一)实体物证(二)痕迹物证(三)微量物证(四)无形体物证第三节书证一、涵义书证“是指以其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或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二、书证的特点1.书证是人证与物证的结合。2.书证是证据与资料的统一。3.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书证为什么在通常情况下两种证据力是统一的?原因在于:①书证产生于实体过程,一般不受诉讼法律关系的影响。②书证产生于一般要受实体权利关系的制约。三、书证的形成四、书证同物证的区别1.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单纯以一个物起证据作用的时候,它是物证。2.当记载或表示一定事实的物,是以它上面的文字、图画的外在形态这样一些物质性特征起证据作用时,它也是物证。3.当记录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同它上面的文字图画等一起发挥证据作用时,它是书证。4.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既以它本质或它上面的文字、图画的外在特征,也以记载的事实发挥证据作用时,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五、书证的意义:1.书证是一种常见的证据种类。2.书证的证明过程直接性、确切性、简明性。3.书证是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有力根据。六、书证的分类。(一)依据是否系根据公务职权制作,可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二)依照制作书证时是否有特别要求,可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三)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记录性书证。(四)依据书证的形式方法不同,可分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五)依照书证的格式不同,不将书证分为格式书证与任意书证。(六)依制作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手写书证与打印书证。案例第四节证人证言一、涵义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曾经感知的案件事实或有关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狭义)(两种形式)二、特点1.证人必须就其所知案情如实陈述,不得有主观推断。2.证人证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特点。3.证人证言不可替代性。4.证人证言证明方式的直接性和证明内容的明确性。三、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资格是证人证言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绝对条件)•证人必须能够明辨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相对条件)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何认定证人资格?2.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3.证人优先性。4.见证人是特殊的证人。四、证人的种类1.根据身份、职业等情况,分为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2.根据身体健康情况,分为健康证人和残障证人。3.根据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分为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4.根据本身有无过错,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5.根据了解案件事实和信息来源或途径不同,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五、证人作证(目前法律规定的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3.有权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4.有权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控告。5.刑诉中的证人有权在侦查期间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民诉、行政诉讼法除外)。6.有权要求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3日)六、证人的其他权利(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范围。2.在证人保护方法上,预防和打击并举。3.具体规定有关的保护措施,建立专门性的证人保护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工作。①设置单独等候区域;②改革法庭的布局;③对于发生恐吓证人的案件,减少证人出庭的机会。特殊情况下,应当适用变换身份,短期迁居或长期适居等措施。4.明确规定证人保护制度实施中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程序规则和责任制度。5.处理好证人保护和律师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冲突问题。6.加强法庭上的证人保护工作。主要体现为对公开审判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①必要时对有关证人的身份和住址可以不加询问,或允许证人书面回答。②必要时,证人作证活动可以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③特定情况下,法庭上对证人采取适当遮蔽性措施,避免直接暴露。(二)费用补偿权(三)证人特权1.职业特权——以律师职业特权为中心。2.医生—患者特权。3.宗教交往特权。4.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5.亲属关系特权。6.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涵义指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与叙述。(二)特点1.具有双重性。2.具有事后性。3.证言容易发生变化。第五节当事人陈述(三)种类1.依照陈述倾向性不同,分为确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案例)2.依照陈述形式的不同,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3.依照陈述主体的不同,分为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和诉讼代表人陈述二、被害人陈述的概念(一)概念: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二)特点1.不可替代性2.直接证明案件事实3.常常有倾向性4.综合性(三)种类1.年龄不同,分为未成年被害人、青壮年被害人、老年被害人2.性别不同,分为男性和女性被害人。3.侵害的权利不同,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4.有无过错责任,分为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5.犯罪发生前与加害人是否相识,分为不相识、相识和搭识被害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涵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二)特点1.直接证明案件事实。2.有虚假成分。3.易出现反复。(三)分类1.形式不同,口头供词和书面供词2.内容不同,供述、辩解和攀供3.主体初犯还是累犯,初犯供词和累犯供词第六节视听资料一、涵义以录音、录像机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储存并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特点1.属于“高科技证据”。2.具有较强的直观性。3.便利、高效的特点。三、视听资料的种类1.依照记录储存的客体特征不同,分为声音资料、图像资料和音像混合资料。2.依照记录储存客体特征的载体不同,分为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它电子音像证据。3.依照信息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视听资料和复制视听资料。4.依照制作方式不同,分为公开制作和秘密制作。5.依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和案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第七节一、概念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二、鉴定结论的范围(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鉴定。(3)痕迹鉴定。(4)笔迹鉴定(文件书法鉴定)。(5)司法会计鉴定。(6)化学鉴定(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7)其他鉴定(一般技术鉴定)。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三、鉴定结论的特点1.鉴定结论属于科学证据2.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四、鉴定人的条件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2、鉴定人要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3、鉴定人回避情形五、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的途径1.受指派参加鉴定活动2.受聘请参见鉴定活动。第八节笔录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一、概念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出的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是最常见的勘验对象)、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与民事诉讼中基本相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处理时所作出的笔录。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现场笔录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二、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特点1、笔录属于“实况”记录的性质,有较强的客观性2、笔录综合性地反
本文标题: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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