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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的概念与作用第二节再保险的业务方式第三节再保险合同【本章提要】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保险同业来分担,这就需要利用再保险。再保险是现代保险经营的重要稳定机制。本章主要内容与要求:●认识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理解再保险的重要作用。●掌握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了解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法与基本内容。第一节再保险的概念与作用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分保的行为,这种在保险人之间相互转移风险与分担责任的业务活动为再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再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分摊损失赔款图7-1: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示意图缴纳保险费缴纳再保险费(二)相关概念1.原保险人(insurer)与再保险人(reinsurer)2.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分保双方应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额。以保额为分配责任基础的再保险为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以赔款为分配责任基础的再保险为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3.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额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underlyingretention)和分保额(amountofcession)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以风险单位(exposureunit)(危险单位)为基础确定的。分出公司根据自身承保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接受额。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风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与保单份数相等同。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4.分保费、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收取相应的再保险费(分保费)(reinsurancepremium)为条件。比例再保险按分保责任比例计算再保险费;非比例再保险按单独制订的再保险费率计算再保险费。比例再保险还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的约定。分保佣金(cedingcommission)又称分保手续费,是由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用于对其承保业务费用的补偿。盈余佣金(profitcommission)又称利润手续费,它是在再保险人按年度计算其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前提下,由再保险人按照盈利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或奖励。5.转分保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被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为转分保分出人和接受人。二、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经营的稳定机制,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其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再保险具有下列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再保险的替代品。但是,共同保险有其局限性,一是要求共保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区;二是手续繁琐,投保人必须和每一个共保人洽谈有关保险事项,而且保险人之间的商议也辗转费时;再保险则不受此限制,且运用方便。因此,保险经营中采用再保险比共同保险要普遍得多。三、再保险的作用(一)分散风险,控制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大数法则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额要比较平均,不宜悬殊太大,而且损失的幅度和频率应适当,否则会造成损失率和赔付率的极不稳定。现实中保险人承保的大量业务是不均匀的。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可以将超过自身偿付能力以上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若干个再保险人,使风险广泛分散,使原保险人的责任得到控制,包括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每次巨灾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和全年责任积累额,从而排除了业务经营上的盲目性和赌博性,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二)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赔偿能力都是有限的。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资本额之间、或自留额与资本额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限制保险公司盲目承保。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再保险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条件下,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并通过分保交换增加业务量。一般认为,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可以扩大其数十倍的承保能力,而不致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三)形成国际性巨额联合保险基金,加强同业合作各国保险同业之间分出分入业务,有往有来,使世界各国的保险基金通过再分配,形成雄厚的国际性联合保险基金,发挥再保险在国际间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还可以加强保险同业合作,增进我们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行情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四)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国际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均有外汇收支发生,各国保险人利用再保险,支付分保费,摊回赔款,收取佣金,力争做到收大于支以争取盈利,同时也为国家创造了无形贸易收入,以改善国际收支。瑞士再保险塔第二节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划分分保双方责任额和赔款额的分保方式。分出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划分为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额都表现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分保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一)成数再保险(quotasharereinsurance)1.概念分保双方事先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份保单的保险金额确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并商定分保比例,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分配保费和分担赔款。2.责任额、保费和赔款计算例7-1:货运险成数分保合同约定,在每船最高责任限额1000万美元内按60%分保。现有3笔业务列表计算如表7-1:其中,C船货物总保额1500万美元,超过合同最高限额的500万美元责任由分出公司自担或安排临时再保险,相应的1/3保费与赔款也一并转移。表7-1单位:万美元总额100%自留40%分出60%船名保额保费赔款自留额保费自负赔款分保额分保费摊回赔款其它A4004101601.642402.46B1000102040048600612C15001530400486006125003.优缺点及应用范围优点:不论保额大小和业务质量优劣,分保双方均按约定比例自留和分出,盈利共享,损失共担,双方利害关系一致。缺点:分出人责任不均衡。因每笔业务保额不同而使自留额与分保额逐笔不同,其结果是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之后仍然存在,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成数再保险一般用于新公司、新险种或特种业务、保额和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转分保、交换分保、集团分保等业务。(二)溢额再保险(excessloss)1.概念溢额再保险是由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风险单位确定一定额度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一“线”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作为分保额,分保双方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各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1)自留额的确定分出公司一般根据业务的风险等级和质量优劣以及自身的赔偿能力来综合考虑自行确定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别确定不等的自留额。自留额确定的是否适当非常关键,它关系到分出公司经营的成败。自留额确定以后,有无分保额以及分保额的多少就取决于每笔业务的保额是否超过自留额和超过的数量,即有无溢额和溢额的多少。分出公司对自留额以内的保险业务不分保,而只是对溢额部分办理分保。(2)溢额、分保额与合同最高限额保险金额-自留额=溢额溢额一般由分入公司承担,但是,分入公司也不是无限度地接受溢额责任,而是以合同中约定的一定线数作为分保额。自留额加上分保额即为溢额再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如自留额200万元分保额为5线的溢额再保险合同,其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3)线数和溢额的层次溢额再保险合同线数的多少取决于分出公司的需要,保险公司规模不同,自留额与分保线数是有差别的。例如,同样是5000万元保额的船舶,甲公司自留额订为2000万元,分保额为1.5线(3000万元);乙公司自留额订为500万元,分保额为9线(4500万元)。为了增强分出公司的承保能力,解决较大溢额的分保问题,可以通过订立分层溢额再保险合同来解决,即组织第二溢额、第三溢额等分保合同作为对第一溢额的补充,以扩大合同容量。2.责任额、分保比例、保费与赔款计算例7-2:船舶险溢额分保合同约定,自留额500万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分保额6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分保额10线。现有三笔业务发生,其责任额、分保比例、保费和赔款计算如表7-2:表7-2单位:万元3.特点与适用范围特点:①分出公司可以灵活的确定自留额。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分保费支出方面都有其优越性。而总额自留部分第一溢额(6线)第二溢额(10线)保额保费赔款自留额自留比例保费赔款分保额分保比例分保费摊回赔款分保额分保比例分保费摊回赔款40020180400100%201802000100050025%250150075%750800040015005006.25%2593.75300037.5%150562.5450056.25%225843.75且,经过分保自留额趋于平均,有利于大数法则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分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②分保双方的利益并不一致。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经营成果随保额不同、承担责任不同以及损失情况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异。③溢额分保合同的业务容量较大,对于大额业务的处理较有弹性。④业务处理繁琐费时,管理费用较高。溢额分保分散风险的功能更加突出,因而是应用范围最广泛的再保险方式,特别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额高低不均匀的业务,如工业火险、货运险、船舶险等采取溢额分保方式的较为普遍。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同属比例再保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成数再保险不论保额大小,均须按约定比例自留和分出;而对溢额再保险来说,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额在自留额以内,则无须办理分保。②成数再保险双方的责任比例一定,根据每笔业务保额大小计算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留额和分保额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一定,根据某笔业务保额大小确定分保额,分保双方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而变动。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以分保双方协定的赔款额或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分保额的分保方式。赔款额或赔付率在自赔额以内的部分由分出公司承担责任,超过自赔额以上部分由分入公司在分保额内承担责任。(一)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赔额和分保额。若赔款金额在自赔额以内,由分出公司赔付;若赔款金额超过自赔额,超额部分由接受公司在分保额以内负责赔付。例如,某一超过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若损失为1800万元,则分出公司赔付500万元,接受公司赔付1000万元,其余300万元由分出公司通过临时分保解决或自担。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一种低层的分保方式,它以保障一般损失为目的,可以控制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自负责任,适用于责任保险等一般性业务。(二)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为巨灾超赔分保,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赔额和分保额。当一次巨灾事故的赔款总额超出分出公司自赔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的额度。事故超赔分保对一次事故中受损风险单位数量没有限制,是以群体风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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