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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迟姗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的市场竞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竞争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4.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5.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四、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危害性五、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义务是: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各级政府都要支持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2.上级政府应依法制止和纠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应行驶其市场管理者的职责,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一)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表现: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的危害性1.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损害国家利益,影响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4.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二、商业贿赂行为(一)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支付钱财及其他报偿的行为。回扣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二)回扣的特征1.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包涵的形式包括了一切可以对商品进行宣传的所有形式。凡是运用宣传手段引人误解的虚假内容,不管经营者运用什么宣传形式,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两大类:1.技术信息,如专有技术;2.经营信息(产品推销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特征一是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二是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内容1.在企业组织方面,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的变更计划、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投资方面的计划等等。2.在企业经营方面,包括产品推销计划、广告策略、客户名单等等。3.在生产技术方面,包括化学合成物的配方、某种制造、处理、贮存材料的工序、设计图案等等。4.在企业财务方面,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资产购置计划、融资情况等等。5.在企业人事方面,包括企业人员的变更计划、高级职员的调配计划等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六、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对同业竞争者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恶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削弱其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存在诋毁同业竞争者,降低相对竞争者竞争力量的故意。2.客观上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有所降低的事实和可能性。3.被诋毁的对象应是同业的竞争者。4.经营者所散布的信息属于恶意诋毁,采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无事生非、造谣惑众、断章取义、夸大事实七、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也称掠夺性定价,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1.在客观上有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2.3.已造成了同业竞争者难以与其竞争的可能性;或者使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不能展开公平竞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构成要件: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九、恶意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串通约定在类似项目中不予竞争,轮流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私自与某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4)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实行差别待遇,促使暗中串通的投标人中标。十、强制性交易行为(一)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以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愿,限定他人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2.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特征3.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4.公用企业实施这种强制性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这类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特点:(1)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定他人购买的胁迫行为,之所以有恃无恐,所靠的正是其独占地位的经(2)其经济优势往往表现在该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公众所必需的,又因为其处于独占地位,他人不得不接受限定。(3)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之间有着经济利益。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2.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定,销售外地商品必须搭售本地缺乏竞争力的产品2.规定在辖区内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3.以明示或暗示要求购买者必须到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挂靠关系的企业购买商品4.明文规定在本行政辖区内不得销售外地商品,或对外地商品的销售数量范围进行限定5.以各种行政手段对外地商品在辖区内销售实行公开的管、卡、压或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6.限制阻碍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原材料、技术、自由流向外地、外部门,以防外地、外部门增强竞争优势7.其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第一,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第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四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案例一某市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决定扶持本市的针织企业。为此,该市从外地聘请专家前来授课.并且派技术人员到外地学习,投人大量资金。很快,针织品在本市打开了局面,刺激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不久发现,邻市一家针织企业的产品由于花样品种更多且宣传策略得当.迅速占领了本地市场。为此,该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文全市有关部门,凡需针织品应从本市针织厂购买,并以税务局名义通知邻市针织厂将提高税率。问题:某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某市文教用品厂主要生产粉笔、纸张、本册、各类绘图工具等等。该市生产纸张本册的厂家不止一家,而生产粉笔的厂家只此一家。故该市中小学校都在该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根据此种情况,该文教用品厂作出决定:购买一盒粉笔需要同时购买20×20稿纸一叠。如果不在该市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就只能到较远的邻市购买,因此该市中小学校只得在此购买粉笔。问题:该文教用品厂的做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作何处理?案例三某市燃气公司开设了一家专门经销热水器的门市部。为了保证门市部的收入及为煤气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煤气公司规定,凡是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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