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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法法源与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第一节民法法源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法源一、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台湾地区和日本。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3、二者的比较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划分。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二、民法法源法源又称为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即指民法的存在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职权。我国《宪法》没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权,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也规定了这种解释权。5、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等。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人格的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第四,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就将公平原则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等价有偿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3)显失公平制度。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1)在添附制度中的运用。(2)在相邻关系中的运用。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1)公平责任原则。(2)损害赔偿。(3)损益相抵。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KonigLihenorm)。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在《法国民法典》中,将两者统称为公序良俗。而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风俗而没有公共秩序的概念。公序良俗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公共秩序。所谓公序就是指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2、善良风俗。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本文标题:第二讲民法法源与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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