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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双办发〔2005〕28号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城管局提出的《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四月五日2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双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的从业人员,都须遵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县公安、交通部门应按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能适应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服务要求的;(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第五条凡在我县城镇营运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其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必须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双流县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城镇道路占用证》方可上路行驶。车身颜色应与占用证颜色一致。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局应依据各镇城镇道路状况和人力客运三轮车总量,确定并适时调整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营运时间3和营运方式,并据此核发不同颜色的《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城镇道路占用证》。第七条《双流县人力客运三轮车城镇道路占用证》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身颜色、实际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年度违章情况。一车一证、一人一车。第八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型实行统一规定;在营运时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上岗,人与证必须相符。第九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坐在指定的座位上),但允许随乘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一名,并可随车携带20公斤以下的行李。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载货不得超过250公斤,可以在指定的座位上乘坐一名押运人员。严禁货上坐人。第十条在我县城镇道路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服务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城镇管理人员管理指挥,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2、严禁违反城镇交通信号标识、撞红灯,在未划定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驶或逆向行驶;3、严禁未伸手示意突然转弯,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严禁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拐逼他人;4、严禁相互牵引、两车或多车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高速行驶、追车揽客,阻塞交通;45、严禁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驾车,途遇盲人、老弱病残应主动避让;6、严禁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7、严禁在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以外乱停乱放人力三轮车;8、严禁酒后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9、严禁在法律、法规或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时间行驶人力客运三轮车;10、严禁赤脚、穿拖鞋、赤背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卫生。第十一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实行一年一审,每车实行违章记分管理,每年总分12分,年度扣满12分,取消其城镇道路使用资格。(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2分:1、使用拼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或给人力客运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转租、转借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的;3、利用人力客运三轮车辆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4、违章行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5、有欺行霸市、强行拉客、中途甩客、敲诈勒索、故意刁难行为的;56、一人有一辆以上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6分:1、不按时参加年检年审的;2、不服从城镇管理人员管理的;3、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人员、财物损伤的;4、有宰客、欺客行为的;5、醉酒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4分:1、人力客运三轮车不按规定时限、区域营运的;2、未带道路使用证、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或证、车不符,证、人不符的;3、不按时参加法规培训学习的;4、酒后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的;5、安全装置失效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分:1、横穿公路、逆向行驶的;2、不遵守交通信号、标识的;3、不遵守各行其道规定的;4、乱停乱放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分:1、安全装置不齐的;2、车容不整洁的;63、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时赤脚、穿拖鞋、赤背的;4、在三轮车上躺卧、举止不文明的;5、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城镇交通秩序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予以没收:(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二)私自制作号牌的;(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四)擅自收购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的。第十三条凡人力客运三轮车有以上行为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四条凡人力客运三轮车有以上行为涉及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并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第十五条在我县城镇营运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检验、车主必须参加集中法规培训学习。牌、证遗失的必须及时申报,否则不予补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凡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有见义勇为行为或提供有价值的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双流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各镇、县府各部门由计算机网络传送)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5日印发双府文准字002号(共印30份)
本文标题:双流县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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