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本章重点一、第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的概念二、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内容、意义及例外三、有权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人员范围四、贯彻全面审理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一、两审终审制(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再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过这样两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行终结,故又称四级两审终审制。(二)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1、特殊情况(1)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即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审裁判,也应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再两审终审。(2)两审终审制是就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而言,而死刑案件是特殊案件,为确保质量,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程序后,始发生法律效力。但他们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复核,并不属于一个审级,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和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的二审裁判提起上诉或抗诉。2、例外情况两审终审制的唯一例外是作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立即生效,不存在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的问题。(三)两审终审制的意义1、可以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确保办案质量。2、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经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有利于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改进审判工作。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国外一些国家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情况,如德、法、日、等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一审为事实审,二审、三审为法律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不实行三审终审,是充分地考虑了我们的国情和司法的实际需要。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特点:(1)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甚至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2)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人或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提起了上诉或抗诉,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再次审理,否则就不产生第二审程序。(3)强化了审判组织。(4)坚持全面审查原则。(5)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6)参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的意义: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上诉、抗诉的概念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一、上诉、抗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权利或活动。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活动。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一)上诉人上诉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这一部分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告人、自诉人,则他们既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可以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如果刑事部分没有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不影响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的生效。(二)抗诉机关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分为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和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指的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三)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三、上诉、抗诉的理由一般来说,不论上诉还是抗诉,都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依法作出正确的终审裁判。但是,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的限制条件。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抗诉则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须以“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1、事实认定错误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指原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认定,或者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具体来说,它包括:第一,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第二,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第三,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法律适用错误所谓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没有适用,反而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3、诉讼程序错误所谓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违反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违反指定辩护的有关规定的;违反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的;违反诉讼期限的有关规定的等等。四、上诉、抗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查原则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二、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全面审查原则要求: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2、既要审查一审判决中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更要注意这一点。3、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一)开庭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059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