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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现金业务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金库相关业务人员和值班守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总行金库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库,是指本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同时也作为款箱、有价单证的保管库。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了保证正常营业的备付金,是本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金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守护制度的落实、人员的管理、检查金库守护等。第九条库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金库的护卫值勤工作。每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为安全负责人。第十条金库各办公区域安全员负责责任区的防范、防火等工作。第十一条稽核部负责金库管理工作的稽核审计监督。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金库安全工作规定金库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必须选配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忠实可靠人员担任管库、守护工作。(一)严格执行双人管库、双人进出库的出纳制度、双人武装(含坐班)昼夜监护的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二)库房、保险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和密码字盘,并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本钥匙上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一人保管两把钥匙,任何人不得复制钥匙。副本钥匙由管库员密封后,交领导或保卫部门保管,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应经行领导批准,并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管库人员有权检查寄库物品;第十三条金库安全设施的管理(一)库锁、指纹密码锁、转字密码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本行业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二)金库相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其他场所谈论库房事宜。(三)金库内的安全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四)库房周围环境以及监控报警、通讯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等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五)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库房的安全,必须做到:金库延时和节假日办理业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工作时间严禁开库,特殊需要经总行分管保卫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库。第十四条守库员的管理(一)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内部巡视检查工作。(二)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情况,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小时),不得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监察保卫部同意。(三)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通讯工具、消防器材和CK报警设施等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四)守库人员应熟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冷静处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领导发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守库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非侵害库房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六)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的各类物品。(七)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或转作它用。(八)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每天认真填写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第十五条金库的消防管理金库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金库的日常火灾预防工作由监察保卫部负责监督、指导,金库管库人员为库内安全防火责任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为金库四周安全防火责任人。(一)监察保卫部负责结合金库特点制定出有效的消防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二)金库不得存放除现金等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备,库内安装防爆灯罩,严禁随意乱拉电源线。(四)库内禁止吸烟,不得有明火存在。在此区域内确需使用明火的,须经主管行长批准,监察保卫部备案,并指定专人持灭火器负责现场安全。(五)全体人员均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119火灾报警电话、监察保卫部电话号码。第十六条查库(一)查库要求1.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和清算中心负责查库,库管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2.夜间只查岗不查库;3.对上级管辖部门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应予以拒绝。对其他单位或本系统其他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4.监察保卫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及有价证券等库存实物;5.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一律不予接待。(二)查库频次1.清算中心会计主管应每旬查库一次;2.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三)查库手续1.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查库,查库人应出示《查库介绍信》(可印制专用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由被查分管行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下同)负责接待,并在查库介绍信上签字。查库时,分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和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自觉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对上级管辖部门的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人民银行稽核查库,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3.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分管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四)查库内容1.清点库款等实物是否账款、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等情况;库内现金等的保管装封及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出纳制度规定;各项出入库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库款及重要物品有否虫蛀、鼠咬、霉烂;库房干湿是否适度等情况;2.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坚持双人管库、进出库等制度,报警器及电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3.库内是否有吸烟、烧火、使用油灯情况,库内外是否打扫干净,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库内值班室防卫武器是否符合规定等。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本文标题:xx商业银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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