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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注意:在中国,只有企业才能破产。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有以下特征:第一,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第二,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核心。第三,破产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条件。第四,破产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在破产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破产预防)注意,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应于企业法人破产。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我国破产法将破产原因界定为: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的主体又称破产申请权人,即有权申请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须报经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管辖法院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级别管辖: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核准登记机关的级别为依据划分管辖法院。破产申请的提出与撤回:书面形式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活动。破产申请的审查破产申请受理和裁定送达的期限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和公告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必须终结或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特定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概念破产是一种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的清偿执行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此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从而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这就是破产管理人。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的组成(一)管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三种:由法院指定(大陆法系国家)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美国)由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选任(我国台湾)我国主要采用由法院指定的立法模式,但又不完全由法院决定,而赋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否决权。因此,我国破产法规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同时也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选任制度。(二)管理人的组成由于破产管理人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事务,所以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一般以会计师、律师,或者通晓财务、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人士为宜。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即自然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三、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3.对外代表债务人;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5.其他职责。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所谓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从构成来说,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各种无形财产或财产权利,如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投资的收益破产财产的孳息继续经营的收入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按照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得不依破产清算程序,以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其特征为: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以债权人为限,破产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均不得主张抵销。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主张抵销。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二)破产费用的范围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一)共益债务的概念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二)共益债务的特点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放弃债权。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指《企业破产法》规定或经人民法院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期间。1.法定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延长申报期限: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第七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分配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所谓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决议和监督机构。它是在法院的指导下,讨论并决定有关破产法律事项的临时组织,是债权人团体的最高决议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分配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法律还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有权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关于表决权的分配: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破产法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但对于其他几项权利仍拥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我国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决定认可;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后,方可执行。四、债权人委员会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对破产程序实施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9人。需要指出,债权人会议不是法定的必设机构,对破产财产数较少,债权人人数较少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行使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八节重整重整与和解是破产预防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重整与和解的实施,阻却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有利于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和解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一、重整的目的与重整申请(一)重整的目的是使面临破产的企业能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实现债务的清偿。它是防止企业破产的重要制度。(二)重整申请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重整的特点申请重整的条件较为宽松。只要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申请重整。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性。即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三、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也称重整方案,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批准,以通过重整挽救企业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重整计划的主要特点是:重整计划是重整期间必须制定的法律文件;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效力;重整计划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第九节和解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的期限、方法及减免等事项达成协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件。和解协议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第十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做出裁定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二、几个重要概念的区分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破产财产: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即破产人的财产。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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