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公司法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三节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课程内容第四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第三节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第五节产品责任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有关票据的法律第七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专利法课程内容第三节商标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三节国际代理合同第二节代理关系第一节概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主要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而非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商事交易;1、2、3、法律规范: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4、二、国际商法的沿革(1)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商人习惯法(2)17到19世纪的各国商法(3)二战以后的国际商法:国际商事统一法运动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协议。2、国际商事条约(1)依缔约国数目不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2)依条约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指那些在国际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联运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等.3、国际贸易惯例4、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出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和裁决。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标志不同:成文法、判例法2、成文法的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3、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4、法律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5、法律观念不同: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4、国内立法:各国用以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第二章商事主体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商事组织的类型非法人性质: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法人性质:公司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1、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相关概念]2、营利性活动一般为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的活动,通常都是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性活动.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该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律特征:•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华为数据中心华为科研中心华为:国际著名企业华为全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从事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1999实现销售额120亿元人民币,2000年超过220亿元。华为自主研究开发的产品,涵盖了交换、接入、传输、移动通信、智能网、支撑网、ATM、接入服务器、路由器、以太网交换机、会议电视等主要通信领域,形成了自主的核心技术体系,提供固定网、移动网、数据通信网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在光网络、移动通信和宽带领域处于业界领先水平。华为承建的中国移动通信全国移动智能网覆盖全国31省市,使“神州行”预付费业务成为知名电信服务品牌,并承建了7个国家级智能网、32个省级(固定/移动)智能网、50余个本地智能网,产品已进入六个国家,服务用户超过1.5亿。华为在全球建立了40多个海外代表处,产品进入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海外市场的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深圳华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正非任正非曾是解放军军官,退役后他于1988年创办了深圳华为,公司现在年销售额已达15亿美元,成为中国市场GSM设备、交换机产品及接入系统的领导者之一。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练习]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问题]•1、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合法。因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作出下限规定,所以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求偿?为什么?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不能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3、潘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可以构成合伙型联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1、一人公司可以由法人出资;•2、一人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金为10万元;•3、一人公司需缴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模拟法庭]•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论]•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简评]•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故税务机关做法并无不妥。[课后作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第二节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即合伙企业具有契约性。•3.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特征相关法条浏览:•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件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出资数额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五、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性质共同共有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练习]•2003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A合伙企业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应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ACD六、合伙企业的事务•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2.一般的合伙事务。2、事务决定1、事务执行方式相关法条浏览:•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1.竞业禁止•2.交易禁止4、合伙人义务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练习]•1、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做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ABCD•2、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开支及3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不知情的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CD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付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20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