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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名称第二节商品的品质第三节商品的数量第四节商品的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名称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即合同标的物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二、商品品名的意义1.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约定的品名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2.从进出口业务角度看,品名的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价格磋商并决定包装方式、运输方式和投保险别。三、命名方法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旅游鞋、杀虫剂、自行车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玻璃杯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皇浆、芦荟乳霜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喇叭裤、赤豆、5.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乐百氏果奶6.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孔乙己茴香豆7.以制作工艺命名:精制油、二锅头四、注意事项1、内容要明确、具体用文字来描述和表达商品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例如,品名条款只简单地订为:“品名:果品”2、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从卖方而言,品名必须是它所能生产或供应的品种和型号;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例如,“品名:脚癣一次净”3、尽量使用国际通用名称产品有时有学名、俗称等,为了避免误解,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俗名学名大闸蟹中华绒毛蟹白木耳银耳黄花菜金针菜酒精乙醇土豆马铃薯4、确定品名应考虑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如果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外贸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5、确定品名时还应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目前通行的运送货物的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等级规定收费标准的,但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迥异的现象。因此,应注意查看有关运价表后再选用合适的品名。例如,商品名称上冠以贵重原料,在运输时,要付出较高的运费。案例分析: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会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案例评述: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案例分析2、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原告哈尔滨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圣士丹公司的行为,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哈尔滨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专用权,损害了哈尔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圣士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各类啤酒上使用原告哈尔滨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哈啤”;二、被告圣士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3、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案例分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第三节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条款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体积等。《公约》的规定多交货物买方可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买方可收取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价款支付少交货物卖方补交买方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一、数量的计量单位重量计量:吨、千克、长吨、短吨、市金、盎司等。数量计量:件、双、套等长度计量:米、尺、码等面积计量: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体积计量: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容积计量:公升、加仑等。二、重量的计算方法(一)按毛重计算毛重:是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商品外包装重量的总和。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低值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称为“以毛作净”。(二)按净重计算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既不包括外包装的商品的实际重量。计算净重:货物毛重—皮重皮重计算:(1)按实际皮重(2)按平均皮重(3)按习惯皮重(4)按约定皮重(三)按公量计算公量:是指对那些吸水能力强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用科学的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后,在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公量=商品干量×(1+标准回潮率)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所谓回潮率就是水分与干量(抽掉商品水分后的重量)之比。(水分÷干量)公量=(四)按理论重量计算理论重量:是指那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每件重量也大致相同,根据约定的件数,可推算出货物的重量。(五)按法定重量和纯净量计算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法定重量=毛重×(1-包装折扣率)纯净量: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而不包括任何包装的重量(销售包装也不包括在内)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基本内容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合同中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一)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1.溢短装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允许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按照一定幅度比合同中的规定的数量多装或少装。在实际业务中,对溢装或短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2.“约”数“约”数:是指对合同冠以“大约”、“约”、“近似”等带有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合同中的数量只是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UCP600)第三十条A款的规定: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按照《UCP6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不适用。[案例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案例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案例2]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3]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案例4]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案例分析: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超量计价利害关系分析超量交货计价方法市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 商品的数量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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