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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大民法学大纲解析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我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E”(市民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狭义的财产财产,是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民法术语说,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对此可称之为狭义的财产。(二)广义的财产广义的才称(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三)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四、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态度的人身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五、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大体如下:(一)(民法通则)为基本法(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三)各种商事法与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六、民法学的体系(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权利主体5、民法权利客体6、民事行为与代理7、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间(二)物权(三)知识产权(四)债权(五)人身权(六)亲属权(七)继承权(八)侵权责任七、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法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法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三)判例在我国判例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判例不是我国民法的渊源(四)法理,是指法的原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演绎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乏力是民法的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法官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八、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哪些地方发生效力。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法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民法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法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以下三个方面说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法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地干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本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其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节公平原则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有密切联系又也区别的概念不同之处再生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是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公平原则主要体现: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不需或者善良风俗。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法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民法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2、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二、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是指原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变为另一个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康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群体。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7、原权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三、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民法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放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法律允许的分为内协商(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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