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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地方。在我国有住所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以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365天为判定标准,居住365天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住所”、“居住时间”为并列标准,纳税人满足一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在华时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来源于中国境外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183日(或90日)以内征税免税免税(除高管人员)免税183日(或90日)~一年征税征税免税(除高管人员)免税一年~五年征税征税征税免税五年以上征税征税征税征税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业务一、工资薪金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一)“三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三)独生子女补贴(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五)其他补贴、津贴1、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2、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通讯费: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3、生育津贴免税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对奖金征税的方法,概括为三个事项一个注意。三个事项是单独算、低税率、补差额:单独算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税;低税率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补差额是如发放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3500元与当月工薪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再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一个注意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一个纳税人,奖金的计税方法只能够采用一次。(三)例题2014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时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因韩先生当月工资未达到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其年终奖金可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100元,对剩余的24000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年终奖金24100元除以12得出商数2008.3元,对应新税法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3.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三、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四、其他所得:《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五、华侨认定―――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六、年金规定:(一)年金概念: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单位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三)个人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环节★按期领取: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领取: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老政策对比链接excel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年金缴付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年金领取环节年金单位缴付部分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年金按期领取年金一次性领取新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资3倍,且缴付比例≤4%的,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按季、年:分摊各月,以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出境定居、个人死亡: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到各月,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其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款原政策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款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未做规定年金政策执行要点新政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上述政策执行。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事项税务所日常受理个人所得税事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事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非货币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二)查账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7%娱乐业20%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25%其他行业10%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查账征收计税的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纳税义务人、计税方法、扣除项目的比例和限额等2.国税发〔1997〕43号:计税的基础,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基本规定3.财税〔2008〕65号: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的具体规定4.财税〔2008〕159号: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原则5.国税函〔2001〕84号: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汇总、利息股息红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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