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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内容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二、个税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税收筹划三、个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按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1)一次不超过30日(2)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范围居民纳税人1、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境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1、在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实施条例第6条: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仅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税。【案例】美国的约翰先生是一家跨国公司的经理,同时兼任中国分支机构负责人,他于2000年2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6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0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10年5月30日,之后又回国,而且这期间,均获得美国总公司和中国分支机构所支付的工资,对此情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按税法规定,离境不超过30天的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因此,2006年底的约翰先生的离境属于临时离境。这样,从2001年至2009年度,约翰均构成中国税法居民,且自2006年度起,约翰就不能享受实施条例第6条的优惠政策。从2006年到200年就来源于中国和美国的收入均应在中国缴纳个税。筹划思路:可适当调整离境时间。从2006年11月30日离境,2007年1月1日回北京。这样,2006年度离境就超过30天了,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因此,2006年度约翰就是非居民纳税人,且5年期间由此可以中断,2007至2009年度仍可享受实施条例第6条的优惠政策。(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案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10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1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11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两次离境时间100天>90天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时间不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有关计税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承包方式对分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工资、薪金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其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确定税率;承包所得: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案例】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实现会计利润55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所有。方案一: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表P132)方案一: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3500×10=2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12=24000(元)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24000×10%-750=1650(元)实际应纳税额=1650/12×10=1375(元)税后利润=55000-1375=53625(元)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执照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租赁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5000+50000-5000=10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5000-5000-25000=2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3500×10)×5%=0(元)实际税后利润=25000-0=25000(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多获利:53625-25000=28625元(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通过将企业拆分,缩小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税负。【案例】2012年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个体工商户,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试分析纳税义务及筹划思路?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20%-3750=8250(元)筹划思路: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20000×10%-750=1250(元)40000×20%-3750=4250(元)合计纳税=1250+4250=5500(元)每年节税=8250-5500=2750(元)需要支付工商登记费和手续费二、个税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征税范围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税率应税项目7级超额累进工资、薪金所得5级超额累进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七级比例税率20%(8个税目)其中3个税目有加成/减征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减征30%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应税项目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月扣除3500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应税项目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4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税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三)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四)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五)其他所得的筹划(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予征税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津贴等;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级次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X≤15003%021500<X≤450010%10534500<X≤900020%55549000<X≤3500025%1005535000<X≤5500030%2755655000<X≤8000035%55057X>8000045%13505【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3】“削山头”法(分摊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⑴企业提供住所: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适当调整降低薪金收入。⑵提供假期旅游津贴⑶提供福利设施免费餐饮、交通车等(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案例】某高校毕业生张三,同时拿到3家公司offer,三家公司的行业领域与发展潜力旗鼓相当,工资总水平相差不远,但发放方式存在差别。甲公司:基本工资6400元(已含固聘津贴,已扣除五险一金),午餐津贴300元,交通补贴300元。乙公司:基本工资5700元,午餐津贴300元,无车补,但乙公司有企业职工用房,象征性收费向职工出租。丙公司:基本工资5200元,无饭补,但公司有自己餐厅提供免费午餐,无车补,有公司班车接送上下班;有职工住房,并有夏季高温和冬季取暖补贴400元。从税后实际收益的角度为张三进行筹划。筹划思路:为便于对比,免费午餐视为收益300元,班车接送视为收益300元,职工住房视为收益1000元。税法规定:午餐津贴、交通补贴、高温取暖补贴均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应纳税额(甲)=(6400+300+300-3500)×10%-105=245应纳税额(乙)=(5700+300-3500)×10%-105=145应纳税额(丙1)=(5200+400-3500)×10%-105=105应纳税额(丙2)=(5200-3500)×10%-105=65税后实际收益:净收益(甲)=6400+300+300-245=6755净收益(乙)=(5700+300+1000)-145=6855净收益(丙1)=(5200+400+300+300+1000)-105=7095净收益(丙2)=(5200+300+300+1000)-65=6735【案例7-4】P181【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⑴劳务报酬转换成工资、薪金(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X≤20000元20%20000<X≤50000元30%X>50000元40%X≤1500元3%1500<X≤4500元10%4500<X≤9000元20%9000<X≤35000元25%35000<X≤55000元30%55000<X≤80000元35%X>80000元45%适用范围:低收入水平劳务报酬适用税率>工资、薪金适用税率⑵工资、薪金转换为劳务报酬适用范围:高收入水平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税率【案例】刘先生是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14年1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3】“削山头”法(分摊法)适用于累计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所得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计税基数越小,越有利于节税(工薪收入均衡化)。⑴特殊行业的工资发放(淡旺季)⑵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法律依据: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一个纳税年度只允许采用一次【案例】疯狂的1元钱现象2014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张三应发54000元,李四应发54001元。两人当月工资数都是3500元。计算两人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张三:适用税率:54000/12=4500,适用10%,速算扣除105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李四:适用税率:54001/12=4500.08,适用20%,速算扣除555应纳税额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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