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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理论1
卫生法分类: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医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与“法律”“卫生”的涵义: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优生优育);二是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防疫、保健);三是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医疗、康复)。卫生法学概念和特征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律,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法律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卫生和法律的关系:卫生是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组成内容之一。卫生作为知识体系,其本身并不具有阶级性。而法律是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卫生和法律之间又是相通的。案例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1、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2、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理: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信结所谓的“阴亲”),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呢?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理由:他的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牟利。他是为了履行救死扶伤的职务,是在角膜供体来源奇缺,病人眼看就要失明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什么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使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的健康利益。差异:表现形式上调整的范围上实施手段上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学所体现的是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般是成文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学要宽于卫生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行为;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护人类健康。第一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与“法律”二、卫生法学体系本学科的体系:根据众多卫生法学专家的观点,一般认为卫生法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绪论部分(2)总论部分(3)分论部分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四)调整国际卫生关系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调整手段多样性。(3)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6)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卫生法的作用首先,贯彻党的卫生政策,坚持卫生立法。其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再次,维护我国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案例:某年3月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当进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让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以他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月领取为由拒绝换证。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监督员写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在1周内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月1日,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月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至此,经监督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300元。店主不服,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于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那么,法律、法规为何要设定一个复核的期限呢?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四、卫生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卫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关键因素: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也是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五、卫生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分类、四、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卫生部门规章;(5)地方性卫生规章;(6)技术性法规;(7)国际卫生条约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地方性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技术性法规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
本文标题: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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