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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特征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四、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沿革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特征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也即专门为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营利性使得在农业、区域开发、基础产业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的领域的贷款受到限制,而这些领域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获得充分的资金支持与保障,政策性银行因而诞生,以弥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局限。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平等,它们之间不因办理的金融业务不同而使一方居于领导、监督或其他优越地位。在金融业务方面,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商业银行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而政策性银行因受自身分支机构相对较少或不设分支机构的限制,其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开展往往要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因此,在业务上两者是互补和配合关系。政策性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自主经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使其成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公法人。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政策性银行法: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策性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广义的政策性银行法包括所有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政策性银行法仅指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范政策性银行的法律。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特征1是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法和行为法。作为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法,政策性银行法是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行为法,政策性银行法是政策性银行开展业务活动、履行其职能的法律依据。2是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法。政策性银行法是国家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与商业银行法相比,政策性银行法表现出更强的国家干预性,即国家通过立法更多地约束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其他行为,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立法比较滞后,尚无一部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在法律层次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决定、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在部门规章层次上,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涉及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运行、人事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也涉及政策性银行设立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二、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五、国家开发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七、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建立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使金融体制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1994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有两个:(1)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2)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政策性银行要加强经营管理,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都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形式上均为独立法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采取单一制形式,但它们可以委托一些金融机构或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业务。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均设监事会,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政策性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政策性银行的监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性质: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目的是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任务: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和任务性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目的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和任务性质: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独立法人,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任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法律应用】1政策性银行是与商业银行平等、并存、互补并专门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它是政府设立的为政府的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社会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因而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自主经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使其成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公法人。金融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2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政策性银行建立的依据有: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4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1994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1994年3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而发布施行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本文标题:[所有分类]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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