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10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检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11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的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第12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1000元。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7、班中睡觉的职工。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16、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17、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20、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2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22、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23、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5、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26、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27、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28、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9、人车从27车场发往井底车场,通过23车场绕道北偏口前,人车司机应下车观察确认是否有无车辆通过或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30、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第13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6天,并处相应罚款。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14、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猴车绳轮、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17、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8、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9、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20、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1、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2、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2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2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25、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可按不规范处罚》。26、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7、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8、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科室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29、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30、南北大巷在机车运行期间严禁行人(背药工、放炮员、检修工和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200元。31、在架线停电期间,机车不能运行时,如需走大巷,应由单位值班人员请示调度室,经调度室同意后(调度室负责通知运输队值班队干有人员行走大巷情况),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行走大巷,否则,罚款200元。32、副井罐笼提升不到位就落摇台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33、井下车场倒车,绞车钩头挂在矿车扶手拉车的,罚责任人200元。34、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35、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6、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37、人车到达车场停稳后,井底车场人员从水沟侧上车,电缆侧下车;23车场人员上下分两种情况:当人车由井底发往27车场方向时,人员由水沟侧上车,从水沟对侧下车;当人车由27车场发往井底方向时,人员上下均在水沟侧;27车场上、下人员均在水沟侧,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38、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责任人罚款100元。39、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40、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空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4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4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14条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第15条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4、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6、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16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7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500元。第18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第19
本文标题: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49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