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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发布日期:2015-01-0607:40:00(2014年3月26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中的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与教育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改进和完善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2〕208号)、《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应有利于优化学校研究生教育结构,有利于选拔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高研究生生源与教育质量,促进导师队伍、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水平不断提升。第三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以现有学科平台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为基础,以社会需求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调节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四条学校以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或中心(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为单位下达当年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计划除外。第五条各培养单位在招生录取中须严格执行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录取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研究生招生总指标,不得占用专项计划招生指标。第六条对于学校发展需要支持的基础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基地或中心),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上给予相应政策倾斜。第二章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第七条硕士研究生非专项招生计划分配以“基数加调节”的方式进行。第八条学校在公布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前,以各培养单位近三年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平均值的80%作为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数。第九条除基数外的调节计划,学校综合评价各培养单位硕士学位点建设需要、生源数量与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导师组建设水平等因素,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为限,进行调节性动态增减。第十条属于基础性学科的二级学位点,在导师组建设条件完全达到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每个学位点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3名。学校鼓励按一级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招生计划调节分配时优先增加其招生计划数。第十一条同一学科专业同时设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的,在该专业招生总计划内,根据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逐年加大专业学位比例。第十二条培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其当年的招生计划基数:(一)上线生源达不到基数的,按导师数与招生数1:1补足,但以上线有效生源为限;(二)导师数未达到导师组建设基本要求的,每缺一位扣减1个招生计划基数;(三)学位论文被省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有不合格评价的,每篇次减少1-2个招生计划;(四)答辩前未通过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每篇次减少1个招生计划基数;(五)答辩后未通过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每篇次减少2个招生计划基数;(六)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每篇次减少1个招生计划基数;(七)上一年年底就业率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按其上一年招生数的2%扣减招生计划基数。以上情形可累加。扣减的招生计划作为学校调节计划予以再分配。第十三条培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增加其当年的招生计划:(一)生源充足,上线率(当年达到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基本要求人数与上年实际招生数之比)≥4,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15%增加;上线率≥3,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12%增加;上线率≥2,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9%增加;上线率1.3-1.9之间的,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6%增加。在职专业学位生源充足的,根据招生计划情况,按当年上线有效生源与上年实际招生数之差的30-50%增加。(二)上一年年底就业率超过学校平均水平的,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2%增加。(三)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人文社科基地,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4%增加;国家级重点培育学科按其上年实际招生数的2%增加。(四)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篇次增加1个招生计划。以上情形可累加。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当年达到国家线的人数与该计划数之比,与各培养单位上线人数之乘积,下达到各培养单位。第三章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第十五条逐步建立普通招考、直接攻博和硕博连读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切实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第十六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计划除外)优先用于指导博士生取得突出成绩的学位点或导师、国家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等博士生导师的招生和相关奖励项目。剩余招生计划,按其与当年经过招生资格确认的导师数之比,下达到各培养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招收的博士生数量以1人为限;无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不计入培养单位当年上述计算基数。第十七条学校下达给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各培养单位应优先考虑二级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高端人才称号获得者,科研水平、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导师,科学安排,合理分配,自主使用。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应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当年只有一个招生指标的导师,原则上应招收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生;实际招收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与该单位当年招生计划之比不得低于80%。第十九条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可优先分配5个博士生招生计划;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每篇可优先分配3个博士生招生计划;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可优先分配2个博士生招生计划。优先分配的计划由导师依次在7年、5年和3年内合理使用完。第二十条导师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标准优先分配招生计划:(一)获准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的,每项目优先分配3个招生计划,在5年内合理使用完;(二)获准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每项目当年优先分配1个招生计划。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优先用于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培养高水平博士研究生。第二十二条指导博士研究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与国际知名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建立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有成效、新增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新增国家级创新团队等,学校可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酌情优先分配招生计划。第二十三条培养单位在上一年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减少当年招生计划:(一)学位论文被省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有不合格评价的,每篇次减少1-2个招生计划;(二)答辩前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每篇次减少1个招生计划;(三)答辩后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每篇次减少2个招生计划;(四)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每篇次减少1个招生计划;(五)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每人次减少1个招生计划。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当年达到学校录取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当年该专项计划数、汉族与少数民族比例要求,按初试总成绩(适用于汉族考生)和外语成绩(适用于少数民族考生)分别排序确定复试名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监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应对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使用等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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