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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2、出资为子女购房3、订立遗嘱4、财产安全和继承5、预防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要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未留财产、分家不公平等理由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打骂、虐待老年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出资为子女购房: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字,该房屋所有权一定是子女的吗?答案:不一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为出资人的子女。所以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要想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一定要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一)父母全额出资;(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2、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为夫妻共同财产。*3、若父母只是支付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呢?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房款,所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父母对其的部分出资可以决定赠与何方。*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呢?答: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5、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在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归出资人子女。这是完完全全是婚前个人财产!*6、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配偶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呢?答:此时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父母把房产作为标的赠与了对方。*7、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1、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若没有,一般认定为是父母赠与子女。2、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3、明确是出全资还是部分。父母出全资可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给子女一方,若父母部分出资,而子女婚后与配偶双方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可对其的部分出资决定赠与给何方。订立遗嘱---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5、录音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如想变更、撤消公正遗嘱,只能另行公正遗嘱。公证遗嘱优先;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事实上,不养儿的父母少,不养父母的子女多。许多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有时出于避免子女纠纷和出于为子女避税的原因,而将身边财产提前处分,将房产提前过户。之后若与子女发生矛盾时,自身权益无法保护。在此给诸位老年人朋友提个醒,别那么早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分割了,可以事先立下书面遗嘱,但钱,还是自己先拿着踏实。孙老太早年丧夫,一直和独生儿子孙明相依为命。好不容易把儿子拉扯大,娶了媳妇,而且还给自己养了个大孙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孙明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因走得突然,没有留下一句遗言。孙明去世之后,孙老太和儿媳、孙子一直住在孙明留下的一套两居室里。两年过去了,孙老太的儿媳经人介绍准备与他人再婚,可孙老太不干了,孙老太认为房子是儿子好不容易攒钱买的、自己当时也给添了不少钱,儿媳是外人,要走也行,房子和孙子都得留下。儿媳认为这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属于自己,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子是属于孙明和儿媳共同所有的,虽然这其中孙老太也赞助了不少钱,但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孙明的名字,那这房子就归人家夫妻俩。孙明去世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先归儿媳,剩下的一半才能由孙老太、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当然如果孙老太的确没有别的住房,也没有人赡养,法官也会酌情予以考虑,或适当多分一定份额。老年人在再婚前除了应慎重选择配偶外,最好的方法是在再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通过遗嘱方式一方面为再婚配偶设立一个居住权,另一方面可将自己的遗产归由直系亲属继承。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的确认,对于那种再婚时间不长就离异的老人的财产分割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这种再婚前对财产的公证从法律上讲也绝不会剥夺因一方故去其配偶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安全与继承目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活动在社区中时有发生,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涉众型犯罪。其犯罪手法一直在不断地演变,令人防不胜防。下面列举一些骗子的作案手法和防范对策与各位长者共同学习,目的在于提高防范意识,让诈骗分子无可乘之机。1、假冒名医、和尚、道姑,借免费体检、化缘之名诈骗2、假冒珍贵字画、宝物诈骗3、宣称能治疗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症,高价售卖保健品4、冒充公检法机关,要求转账、汇款5、宣传投资项目、股票、基金等理财项目。1、加固心理防线,不贪图小利,不相信一夜暴富。打消“用小钱赚大钱”、“吃小亏占大便宜”或“不劳而获”的念头,要看好自己的钱袋子。2、不爱慕虚荣,不因盲目追求他人的赞美、认可或爱面子而落入面子的陷阱。3、强化警戒心理。平时多看书看报,开阔视野,增强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4、正轨途径办事。生病去正规医院看病,买药去正规医院购买。5、常与家人沟通。遇事不急于决定,对和家人交流,不固执己见。6、远离可疑人员。骗子常常主动与老年人打招呼,套近乎,同时表现得很热情,注意不要和陌生人过于亲近。
本文标题:人事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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