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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共保体合作协议2甲方: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共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6、7楼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8、9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323号顺华集团商务楼三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乙方: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A座10层1001室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工作,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市场运作、专业协助”的运行原则,一致同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与本项目其他保险人以共保体的形式提供保险服务;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包括数据、理赔、客户服务等在内的专业第三方服务,现达成如下协议:3第一条合作事项2013年-2016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共保体项目第二条合作原则共保体各方应遵守“客户第一、服务至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以本协议为基础,共同履行本项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共保体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在共保体中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2、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3、统一宣传口径,共同推广本项目。首席承保人负责组织建立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承保、理赔服务体系;共保公司协助做好宣导、培训、投保、理赔等工作;4、本协议有效期内,共保体各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共保体外销售本项目保险产品;5、共保体公司统一使用首席承保人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由共保体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并由首席承保人负责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保险产品报批;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二、乙方在共保体中的权利和义务1、为甲方提供数据管理与统计、代为受理发卡企业投保、协助处理赔案及受发卡企业委托开展的保险经纪服务等;2、建立共保体各方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各项工作计划;3、负责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信息平台,并根据项目需要引入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数据信息保全及确权工作;4、监督共保体各方分支机构的营销推广和服务履约情况;5、组织共保体各方优化共保体保险产品和服务;6、为合理分散项目风险,在征得共保体各方的认可后引入再保险公司,并负责本项目再保险事务的安排与协调;7、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共保体保险产品由首席承保人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批,并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为本项目范围内唯一适用保险条款。第五条承保份额与出单权本项目甲方单笔业务自动承保能力为40亿元人民币,各公司具体承保份额如下:5保险公司承保份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2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超出上述承保能力项目或特殊风险项目,由乙方负责安排再保险。共保体各方认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首席承保人,承担发卡企业的保险出单工作。如项目整体保费规模较大,首席承保人出单效率受到影响时,由共保体各方协商增加出单公司。第六条共保体组织体系协议各方同意成立共保体联合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共保体各方自行指定。1、联合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姓名公司及职务联系电话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助理010—85177352李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重要客户部总经理0755—226234776姓名公司及职务联系电话白波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13002200931朱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财产责任险部总经理助理021—33962732田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战略客户部总经理010—58289798谢伟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非车险首席核保人021—61017878—1117杨桦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总裁010—880866962、联合工作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共保体各项工作主要运行机制;(2)负责共保体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协调处理;(3)负责制定共保体的市场推动工作计划。3、共保体议事规则共保体议事规则由甲方首席承保人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在协议有效期间内,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召开共保体工作会议。会议由乙方负责组织,甲方首席承保人与乙方轮流为会议主持人,协议各方均摊会议费用。共保体工作会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讨论本项目经营以及共保体工作中主要问题,协商解决办法;7(2)对共保体产品及服务进行优化;(3)讨论共保体各保险人承保份额、出单权的变更;(4)其他需要商议确定的事宜。4、共保体各方总公司对接部门(1)总公司对接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部门: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联系人:黄颖怡联系方式:010—8517636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部门:重点行业客户部联系人:孙乐群联系方式:0755—2262342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对接部门:营销管理部联系人:丁扬联系方式:010—6653807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部门:财产责任险部联系人:钟迪恒联系方式:021—3396274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对接部门:战略客户部联系人:杨旭联系方式:010—5828984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部门:非车险业务发展部联系人:卿敏孚联系方式:021—61017878—2802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对接部门:金融风险事业部联系人:朱烨斌联系方式:010—88086600—847(2)共保体各地对接服务机构(详见附件)第七条共保体系统对接1、甲方认可乙方为实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统一管理而开发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出单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该系统实现对接。2、乙方负责开发、运营的信息系统与甲方的业务系统之间通过双方约定格式进行数据交换,信息系统上线后三个月内实现网上投保。数据传输内容主要包括投保数据、保单数据、理赔数据、业务结算数据等。即在投保时由信息系统向甲方发送约定格式的投保数据,甲方出单公司在进行核保、承保完成时,由甲方出单公司向信息系统返回保单信息。93、共保体根据项目需要在信息系统构建中引入其他专业数据管理机构,辅助开展针对发卡企业数据保全、持卡人理赔数据确权、保障数据系统的安全性等服务。4、系统对接的具体标准及要求由乙方与首席承保人协商确定。乙方与首席承保人的系统对接工作进度将及时告知各共保体成员。第八条共保体出单及费用划转方式1、出单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前,乙方优先以邮件方式传递客户投保信息,首席承保人须在收到投保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和出单工作。首席承保人在出具保险单后将保险单及全额保费发票配送至乙方处。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后,首席承保人同意自信息系统向其承保出单系统发出投保信息后,核保通过即表示保险合同生效。共保体各方有权随时查阅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获得共保体出单权的保险公司均由总公司负责其核保系统与信息系统的对接,且仅有总公司具备核保权限,未经此途径出具的保单视同为无效。出单公司总公司、分支机构间的出单安排由其自行协商确定,需满足保证险属地出单的监管要求。出单费按实收保费的1%收取,由出单公司每月与各共保体成员按约定方式进行结算。2、共保保费划转乙方制作《保费结算单》,并于每月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与首席承保人核对《保费结算单》相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发送至共保10体各方。共保体各方应在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依据《保费结算单》中的保费金额向首席承保人开具保费发票并递送至首席承保人处;首席承保人收到保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向共保体各方划转共保保费。首席承保人本项目保费专收账户(北京地区,其他地区另行提供)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11001094000053004649根据保证险属地出单原则,首席承保人将安排属地分公司出单并完成与共保体成员公司之间的保费收取及结算工作。各省保费专收账户将以清单形式发送至各共保体成员公司。共保体各保险人本项目保费专收账户为:开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账号:11191201040002886开户名: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北京分行中银大厦支行账号:34415602684511开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0200299819100003576开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金台路分理处账号:0200020219023100838开户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账号:02000809192000665223、服务费用及发票乙方在每月1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根据当月实收保费数据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共保体各方应在每月2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金额向乙方指定账户划转服务费用。本项目的中介服务费用为实收保费的15%。保险经纪公司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银行账号:91060155400000036124、税金共保体保费收入的税金由共保体各方自理。5、再保办理共保体对于超过自动承保额度的业务均同意由乙方安排再保分出;对于共保体认为需要分出的业务,由乙方安排再保分出,共保体各保险人分别办理分出手续,不受前述保额限制。共保体的再保摊回流程由共保体各方另行协商制定。第九条共保体赔偿处理1、处理原则本项目理赔服务采用首席承保人负责制,首席承保人必须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理赔服务工作;乙方及共保体各方应全力配合首席承保人做好相应工作。对于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理赔案件由共保体各方派代表参加理赔协商会议,共同制定应对措施。2、出险报案出险后投保发卡企业通过乙方代为报案(考虑到发卡企业破产或恶意缺位等情况,也可由地方商务部门进行通知)。由乙方以书面和电话方式通知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体各方。3、现场查勘(1)首席承保人应在接到报案后委派理赔服务人员与发卡企业取得联系,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报案情况和损失情况。(2)首席承保人应于现场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理赔应急响应机制。134、理赔费用分担在发生突发理赔事件的情况下,首席承保人委托乙方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数据在线保全与确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共保体各方按照项目承保比例分摊。因理赔费用分摊产生的票据按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5、定责定损(1)首席承保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理赔事宜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2)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首席承保人与乙方联合备案机关、投保人在大众媒体、投保人营业场所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及时间,协助被保险人明确索赔事项(含索赔地点、时间、手续等),妥善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在集中索赔阶段,由乙方负责协助投保人收集持卡人索赔资料,每周汇总、移交给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并配合处理后续理赔事宜。集中索赔期限以具体公告为准。在直接索赔阶段,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直接负责持卡人申报债权和收集索赔资料工作,按月理算、支付赔款。直接索赔期限以具体公告为准。6、赔款支
本文标题:商业单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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