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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培训班培训教材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2013.9广州目录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1生态公益日常工作要求.................................................................11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23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35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信息系统建设.............................................57-1-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近20年来,随着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的深入,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处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不断出台实施,但总体而言,有关规定比较零散。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大致有:一、综合性政策法规1、森林法。第四条:划分5大林种;第八条:明确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三十一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六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防护林、特用林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意见、部署-2-组织划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防护林、特用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第十六条:征占用防护林、特用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35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林业部门审核。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注:《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2007》规定,湿地松胸径14厘米,其它松树18厘米以下、特用林不得采脂,《松脂采集规程》(林发(产)[1983]143号)规定,胸径20厘米以下、风景林。第四十六条:改变林种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补偿3倍以下罚款。3、防沙治沙法。该法主要针对北方沙漠治理,南方沿海沙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治理、管理等工作可参考本法。4、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3-其中部分条文设计林业部门职能。详细参见《汇编》。5、农村土地承包法。两个2/3,即: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4-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8、退耕还林条例。我省至今没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9、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有关采伐、更新、抚育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有效期2013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10、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四个条例都有一些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征占用等的规定,但比较零散。1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3号文确定全省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并由省政府授牌。14号文确定了生态-5-公益林的林改方式,以及进一步细分补偿资金到户的政策。11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决定》提出全面构建五大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无一不是围绕生态公益林做文章。决定还专门提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任务,包括大约10个方面的内容:⑴扩大面积;⑵划定禁止经营区和限制经营区,实行分区经营;⑶实行分类补偿;⑷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⑸探索建立饮用水源涵养林专属地及其管理机制;⑹提高补偿标准;⑺建立激励性补助机制;⑻建立补偿资金发放监管长效机制;⑼制定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法规、规章;⑽加强森林生态功能监测、评估等。1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其实施意见。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唯一一部全省通用的、专门的关于生态公益林的规章制度,它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定了开展生态公益林林下经济活动,以及林木更新采伐审批的程序。然而,随着近几年我省立法工作的迅速推进,这部政府规章显得有些落后、滞后了,突出表现为广州、深圳2个副省级市已经颁布了《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县也颁布了相关的《条例》。从法理上讲,拥有立法权的人大机关制订的《条例》优于政府颁布的规章。1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纲要。1995年经省政-6-府同意后,由省林业厅印发。二、分项管理政策法规、依据(一)区划界定1、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粤林办[2004]7号)。全面详述了林业调查方法、程序,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已过时)。2、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粤林〔2010〕14号转发)。明确了区划标准,并按区位划分保护等级;规定了国家级公益林调进、调出的步骤等。3、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第23条规定丹霞山所有山林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4、关于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2003]75号)。该文明确了开展界定工作的各个细节,其中特别强调要“明确对象,清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合同或协议。对1999年后(含1999年)各地林业部门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租赁、承包、联合(合作)等经营合同或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原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立即废止或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对象是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确保以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损失性补偿全额落实到生态公益林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然而,仍-7-有个别地方没有很好执行省的这项要求,留下不少隐患。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要求“将改造后的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的林地全部调整为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二)效益补偿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该文件明确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从2010年起,我省逐步统一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执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因此,省没有将该文件转发各地。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2003〕215号、粤财农〔2003〕207号)。该文在执行过程中,公示环节容易被忽视而留下隐患。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12〕363号)。该文再次明确提出3点要求,即按林改政策细化补偿对象;推行银信账户发放;加强监管。(三)林地、林木保护1、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更详细需要可查询:《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8-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粤林〔2013〕60号)(四)调整、征占用、流转和林木更新改造1、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最近,省政府正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据悉,生态公益林采伐、调整审批事项将保留。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林〔2009〕173号)。三种可能的调整原因、申请调整100亩以上需要由具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4、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5、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7、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8、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该文规定了申请改造的条件(但不全-9-面),申报程序,更新造林要求等。其中更新造林初步设计如何编制的有关说明已经非常详尽,也较简单。9、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管理林工作的通知(粤林[2011]159号)。该文强调3点,即:⑴不必每次申请征占用都附调整申请文件,只需填表上报即可;⑵经审批同意征占用后,县(市、区)自行更新数据库为非林地;⑶申请补齐被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面积的,11月15日前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10、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林〔2010〕187号)。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
本文标题: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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