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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一、交易商品1.1商品名称:热轧卷板(武汉)1.2商品代码:B30021二、数量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热轧卷板(武汉)数量(单位:吨):。三、订货价格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热轧卷板(武汉)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四、交收地点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汉口分公司6499区(661库)、武汉武钢北湖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北盛库)、武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库(外贸库)。4.2本合同项下订单交货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厂库为武钢生产厂成品库。热轧卷板(武汉)订单交货的供货范围及配送价格信息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供货范围及配送价格表》。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热轧卷板(武汉)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热轧卷板(武汉)应符合以下规定:6.1定价标准品为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B的宽度1500mm,厚度5.75mm的热轧卷板。6.2常规品为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B或SS400,宽度为1500mm,厚度为20mm、19.5mm、19mm、18.5mm、18mm、17.5mm、17mm、16.5mm、16mm、15.5mm、15mm、14.5mm、14mm、13.5mm、13mm、12.5mm、12mm、11.5mm、11mm、10.5mm、10mm、9.75mm、9.5mm、7.75mm、7.5mm、5.8mm、5.75mm、5.7mm、5.6mm、5.5mm、4.75mm、4.5mm、3.75mm、3.5mm的热轧卷板,可以用于交收。6.3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牌号为Q235B、SS400、SPHC、Q345B,宽度为900mm~1950mm,厚度为1.2mm~20mm的热轧卷板,可以用于订单交货交收。6.4截至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的热轧卷板(武汉)不得用于实物交收。6.5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热轧卷板(武汉),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6.6单次交收的热轧卷板溢短不超过±15吨。6.7用于实物交收的热轧卷板,每卷卷重必须大于20吨,出入库至少拥有两道完好捆扎带。6.8用于实物交收的热轧卷板称重交货的磅差不超过±0.3%。七、保证金7.1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八、货款结算8.1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九、增值税专用发票9.1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2因增值税发票产生的争议及延期处理等事宜,具体解决办法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十、违约责任10.1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10.2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10.2.3交付的常规品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0.3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免责条款11.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11.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二、合同的签署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12.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十三、其他条款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3.3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13.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热轧卷板(武汉)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2)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3)其它合同文件。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热轧卷板(武汉)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苏州渤海商品交易所171南通诚招企业和个人代理商渤海现货开户咨询QQ251788606超低手续费开户徐州渤海现货苏州诚招代理加盟渤商所171加盟开户咨询QQ251788606超低手续费开户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一、热轧卷板(武汉)商品代码为B30021。二、热轧卷板(武汉)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三、交易所收取热轧卷板(武汉)交易手续费为0.05%。四、热轧卷板(武汉)交收申报单位为3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30吨的整数倍订单交货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60吨。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五、热轧卷板(武汉)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16:00~16:0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六、热轧卷板(武汉)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七、热轧卷板(武汉)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规格差价、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八、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本文标题: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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