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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学习目的和要求]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本质特征;重点掌握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重点掌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了解本章的其他罪名。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不特定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包括:1、对不特定的对象造成危害结果。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2、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却造成了超出了特定对象范围的不特定的危害结果。张三与李四有仇,为了将其置于死地,向正于超市中购物的李四投掷炸弹,企图炸死李四。注意:危害结果:本章中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Eg: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行为犯)特殊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等。(2)本章中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3)单位犯罪: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案例)二、失火罪(案例)三、决水罪四、过失决水罪五、爆炸罪(案例)六、过失爆炸罪七、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例)十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十三、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例)十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五、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例)十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案例)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例)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例)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例)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罪(案例)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十七、交通肇事罪(案例)三十八、危险驾驶罪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例)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案例)司考练习(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放火罪的认定(三)放火罪的处罚放火罪案例一案例二(一)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放火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人财物,有时也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财物。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其他方法使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1、既遂与未遂:独立燃烧说(通说)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顾玉其,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文化程度高中,捕前系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整烫工,住平湖市新埭镇萃贞村3组。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系位于平湖市新埭镇萃贞村的一家私营企业。被告人顾玉其于97年4月进该厂工作,于2000年5月28日正式与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并规定企业按照工人每月应得工资的60%支付给工人,其余40%工资在年终时一次性支付。因业务繁忙,该企业经常要求工人加班,案发前一段时间要求工人每日加班至晚上11时多,并规定工人若请假即扣发奖金。被告人顾玉其因此而产生怨恨情绪,并起意放火报复。顾玉其放火一案2000年7月29日夜间,被告人顾玉其在加好班回家途中,从工厂附近顾静娟小店购买打火机一只。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玉其携带打火机从家中步行至飞越制衣有限公司,翻越该公司的铁栅门进入厂区,先至该公司服装辅料仓库,从该仓库的玻璃窗口用打火机点燃该仓库内的包装袋,又至该公司西厂区飞越纸箱厂纸箱仓库大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纸板箱,后逃离现场。被点燃的大火烧毁了飞越制衣有限公司服装成品仓库、生产办公用房及存放其内的机器设备、成品服装、辅料等和飞越纸箱厂的纸箱车间、仓库、纸箱纸片等,还烧毁了该公司东侧平湖市亚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配电房内的电气设备,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5万余元。被告人顾玉其为泄愤而故意放火烧毁企业的财物,致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玉其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先池,男,46岁,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宁都县会同乡鹧鸪村后堂小组。1993年9月1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彭先池的父亲彭光国于1992年7月19日病故,次日彭先池及其兄弟在后堂祠为其父办丧事时,因丧葬费用分摊不均,与其兄弟发生口角。彭先池为此甚感气恼,同时想到其近年家境不好,前妻死,后妻病,小孩又有病,经济拮据,遂起意放火自焚。当天12时,彭先池走到后堂祠内西侧自家廊房处,不顾木匠的劝阻,沿廊房花窗攀到楼上,用火柴点燃柴草,自己躺在火场意图自焚。其弟彭满生发现楼上起火,立即上楼将彭先池救出。后虽经村民积极将火扑灭,终因杂物燃烧,火势猛烈,致使该祠堂上、下公共厅堂及祠堂内相连的柯林生、彭光伟、彭光和、彭光宗、彭光添、彭光坤等人以及被告人自己的房屋共8间(建筑面积615.85平方米)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52.99元(其中被告人自家损失188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先池主动为被害人柯林生、彭光和、彭保生、彭光伟、彭光添、彭光坤修复房屋屋顶及墙壁,但仍有部分损失未予补偿。被告人彭先池因家庭矛盾,放火自焚,危及公共安全,烧毁他人房屋和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彭先池能积极采取措施为被害人修复部分房屋,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失火罪的认定:失火罪与放火罪、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失火罪的处罚:失火罪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讨论: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如果行为人扬长而去,问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案例一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相同点: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从事生产或作业的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案例二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彭某,男,55岁,福建省邵武市农民。2004年2月14日,邵武市所在地森林火险为五级。当天上午8时,彭某携带锄头、草刀、打火机等物到邵武市水北镇龙斗村下厂村民小组废弃的砖瓦厂附近的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怀疑位于菜地内侧14米处一丛芦苇隐藏田鼠,认为田鼠会残害菜地农作物,欲将芦苇丛用火烧毁。该芦苇丛与邵武市水北镇龙斗大窠山场的山林距离有200余米。芦苇丛与山场山林间有公路、铁路各一条膈开,路宽5米以上,路边为芦苇丛、板栗树、灌木等物。同时上午10时30分,彭某用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菜地内旁芦苇。半小时后,彭某发现其所点的火烧至公路和铁路边侧芦苇等物。此时,彭某认为铁路宽,火势不可能马上烧到山场山林,但万一火跃过铁路烧到山林,又怕被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因而,他不扑火也不报案的情况下逃离着火现场并回到家中。之后,烧着铁路边芦苇的火借助风力迅速跃过铁路空旷地烧至大窠山场山林,火势从山下沿山上的山林燃烧,酿成了森林大火。后经人扑火,山火终于扑灭,但山林过火面积933亩,造成经济损失43100元及扑火人员8人死亡的后果。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属放火罪的间接故意。彭某点火烧芦苇,目的是为了消灭鼠害,其不希望烧毁山林结果发生,此时,若点火造成危害社会后果,彭某则犯失火罪。但是,彭某发现其点的火烧至铁路边芦苇时,意识到火可能跃过铁路烧到山林,但为逃避追责,不进行扑火和报警就离开现场回家,对火烧芦苇放纵,任之燃烧,结果火在风力的作用下跃过铁路烧至对面山场的山林,酿成火灾。这时彭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性。彭某整个行为是从一个过失放火到间接故意放火的过程,从失火过程转化为间接故意放火过程,整个过程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间接故意起到了主导和决定的地位,影响并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属放火罪的间接故意。2002年7月19日,一个叫王小歌的婴儿出生三天后,因病危
本文标题: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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