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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宪法:宪法权威•行政法:行政法治理念•刑法:勿以恶小而为之•民法:尊重权利和为行为负责•程序法:如何维权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大基本内容。(二)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复杂。2、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的内容更具原则性、抽象性。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作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40年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次,故英国宪法是历史上最早的宪法。)•英国宪法没有一部成文法典,而是一系列在不同历史时期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形成的宪法惯例、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制作的宪法性判例的综合。因此,英国宪法又被称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也是美国的现行宪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民定宪法.•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一个宪法的多产国家。从1791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到1958年为止,法国一共制定了11部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53年1月13日,成立起草委员会,1954年6月14日,公布了宪法草案,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四、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1、公民、国民和人民•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案例:空中分娩一女婴,落地一哭惊四国•一位法国孕妇和他的委内瑞拉丈夫搭乘墨西哥航空公司的班机旅行。飞行途中,他们的女儿降生了。根据法、委两国“以出生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女婴便具有两个国籍。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凡在本国飞机、船舶上出生的人都拥有墨西哥国籍。更为有趣的是,女婴问世时,飞机正好在英国境内飞行,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英国及英联邦出生的人都拥有英国公民的资格。于是,这幸运的女婴便一下同时具有法国、委内瑞拉、墨西哥和英国四个国籍。(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法外特权,违法必须予以追究。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平等受教权)•考生张天珠指出,以北京为例,今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青岛却是580分,相差达120多分!整个北京市今年高考录取比例是1.43:1,而山东省的比例是2.2:1。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山东一个孩子考上大学,要比北京的孩子多付出50%的努力。提起诉讼的三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姜妍522分(理科)、栾倩457分(文科)、张天珠506分(文科),这样的分数,在北京完全可以考上较为理想的大学,而在青岛,情况却是另外一回事了。•律师意见•李强、杨培银律师认为,教育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性别歧视案•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思考讨论•1.关于平等权和劳动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2.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劳动权平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平等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各项具体权利内容.•2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应该是在平等的条件基本上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差别,以求达到最为近似的平等.•3平等要求在制定法律上的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就业权•2公平获酬的权利•3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4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5休息权•6享有社会保险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3)公民有监督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4、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管制和搜查(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要合法)•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公民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随意搜查–公民住宅不得随意查封案例•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他们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指公民的信件、电报、电话,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者窃听。5、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存在,有经济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们认识上的原因,具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群众性,须正确对待•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彼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相反•宗教不是封建迷信活动(巫婆、神汉)宪法第36条6、社会经济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继承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它文化活动山东滕州市下岗女工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8、特定主体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和儿童的权益•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方成、方莹系兄妹。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给饭吃,不让回家。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经常不回家,父亲不但不把孩子找回来,索性把家门锁上,永远不让孩子回来。兄妹俩有家不能归,无奈便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证明权利都是不正确的,即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能废除这样的原则。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嫌弃子女,经常打骂,逼迫子女离家出走,沿街行乞。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他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小高21岁,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读二年级,她学的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第一年,专业老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可小高没有钱的来源。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始闹离婚。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离婚时,父母协议,孩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大学生起诉父亲增加生活费•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亲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这期间,母亲向父亲要过,但父亲总说自己在外地,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要交书本费,要交住宿费,母亲负担不了了。小高算了一下,父亲该给自己上高中的学费、生活费共计五万多元,可他一分也没给过。于是,小高决定找父亲要钱。费尽周折找到父亲后,父亲承认欠小高五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但父亲说,自己也缺钱,而且已经再婚,家庭负担重。父亲答应先给小高3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小高学校的预收款:光学费一项就要1.65万元,再加上1200元的住宿费、卧具物品费、书费、军训费、体检费等,还有必备的电脑、相机等学习用品,总共不下3万元。好在这时,父亲开始每月往小高的卡里打590元生活费(因为要花10元手续费,所以不能打600元),可小高的经济还是有点紧张。学校位于城市的郊区,什么东西都比城里贵,每花一笔钱,小高都要算计。•小高也考虑过贷款,但老师告诉她,你要想贷款,必须先开出你母亲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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