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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领土目录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二节国家领头的组成部分第三节国家领土变更方式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第五节中国的领土和边界第六节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baidu.v1.cn/watch/08905478533510874378.html?page=videoMultiNeed引例2009年2月26日,日本单方面声称:“鉴于钓鱼岛是日本固有的国土,自然成为日美安保条约的对象”,就此中方就钓鱼岛问题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关于钓鱼岛的领土归属问题再度热议。无论从历史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中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同日方达成了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议员铃木善幸时强调说,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同年6月,中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国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协商处理的,但日本方面一再制造事端,试图将中国领土并入日本。钓鱼岛的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之一。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含义及重要性(一)领土的含义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二)领土的重要性1、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的物质基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权力空间。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1、领土主权的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2、领土主权的性质领土主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领土主权只是对领土上的人和财产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另一种认为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不仅包括管辖权,而且也包括所有权。3、领土主权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不仅对其领土有统治权,而且具有所有权。换言之,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2)领土管辖权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3)领土的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领土的任何部分,不仅是对他国领土所有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人格的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一)领陆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二)领水领水是指位于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换言之,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1、内水包括江河、湖泊和内海。2、领海领海基线以外、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有的国际法学者称为地下领土。(四)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通称为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二)河流一国境内的河流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国家的内水。河流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4类。第一,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使用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除非有条约的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内河。第二,界河(鸭绿江、图们江、黑龙江)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简称为界河。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对各分界线一侧的水域行使管辖权,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界河的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第三,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第四,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称为国际河流。目前世界上有10多条主要的国际河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和尼日尔河等,其中多瑙河是世界上最重要且最先实行国际化的河流(1856年)。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首先,通过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其次,国际河流有专门的国际条约来确立平时的航行自由。(三)通洋运河运河是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属于该国内水,完全处于该国排他的主权之下,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通洋运河。此类运河在世界上共有三条:第一,苏伊士运河第二,巴拿马运河第三,基尔运河温伯尔登案1921年英国船温伯尔登号被拒绝通过基尔运河,理由是装载战争物资运往波兰,波兰正与苏作战,而德国中立。《凡尔赛合约》缔约国英、法、意、波认为德国违反了合约,诉诸常设国际法院。1923年常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运河已经不再是德国内河,而是国际水道,应向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舰船开放,即使该国是德国中立时的交战国;并断言:当一个连接公海的人为水道永远地供全世界使用时,便被视为同天然海峡,即使交战国军舰通过,也不妨碍该水道所属国的中立。这样便将基尔运河等同于苏伊士、巴拿马运河。(四)湖泊湖泊如由一国领土所包围,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由沿岸国主权管辖。有些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领土之内,属于所有沿岸国,如无协议,通常以湖的中心为界。有的湖通海,通常称为国际湖泊,实际上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安大略湖。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一)先占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包括无人居住的荒岛、荒原和没有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人居住的土地。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应以国家名义实施,先占行为则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事先的授权或事后的追认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3、实行有效的占领有效占领必须包括两项要素:第一,先占国家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第二,先占国家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法院在裁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大都是根据有效占领的原则,即根据连续地、平稳地对某块土地行使国家主权的事实,解决此类有争议的领土归属问题。帕尔马斯岛案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群岛之间。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现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了与该岛的人员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了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并一直对它实行有效的控制。美国依据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获得了西班牙割让的殖民地菲律宾,帕尔马斯岛也包括其中。1906年,一名美国军官到该岛旅游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领着,悬挂着与荷兰的国旗。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西班牙因最早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自己早已通过对该岛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该岛主权。1925年,双方将争议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1928年4月4日,法院裁定荷兰拥有对帕尔马斯岛的主权。法官马克斯.休伯指出,西班牙虽然于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土地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所有权。西班牙的开拓者虽于16世纪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西班牙没有对它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它虽曾于1666年明示保留对该地区的主权,但以后该岛被荷兰占领。早在1677年以前就有很多当地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往来,荷兰通过协定确立了在印度尼西亚地区的宗主权。自1770年以来帕尔马斯岛成了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至少荷兰从此时起就开始持续统治该岛,直到1906年争议发生时。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从未提出过反对,也未采取任何行动。这说明荷兰的统治是正常的,并且到1906年荷兰已在该岛数次表现了国家权力,尽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力的表现是连续的,但任何国家权力都不是每时每刻及于它的每一部分土地。考虑到帕尔马斯岛仅是土著人居住的边远孤岛,故荷兰的行为已表现了它的主权,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它对该岛的实际主权表现得是很明显的。(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是取得无主地,而时效则是非法取得属于他国的领土。现代国际法已摒弃了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三)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自然的添附属于原始的领土取得,是合法的。添附既可以是自然形成的,也可以是人为造成的。1、自然添附如河口泥沙沉积形成的三角洲、海岸涨滩、火山爆发形成的岛屿,界河改道等。2、人工添附如围海造田、海岸外筑堤和人工岛屿等(四)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两类,即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前者是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后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和部分领土。征服与割让的区别在于:征服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时或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根据现代国际法,征服是侵犯国家主权的不法行为,以此取得的领土是无效的。二、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民族自决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政治斗争、公民投票、宪政的发展,甚至武装斗争,而现代的民族自决主要表现为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的变更或归属问题,应局限在以下三种情形:1、原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地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可通过全民公决取得独立。如1962年西萨摩亚通过全民投票获得独立。2、原战败国被占领土处理如德国萨尔地区在依据《凡尔赛合约》由国际联盟管理了15年期满后,于1935年举行全民公决重新并入德国。3、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是不能擅自进行独立与否公投的,除非该国同意和认可如加拿大魁北克公投和黑山公投的实例说明了这点。(三)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指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收复失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的方式,即通过谈判并签订条约的方式收复失地。另一种是武装斗争的方式,即通过武装斗争的方式夺回失地。(四)交换领土国与国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分领土是合法的。如1960年中国把猛卯三角地与缅甸的班供和班老的两个部落的管辖区交换。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上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受到国际习惯的限制,如领海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二是受到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的限制。条约对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限制,如果是建立在缔约各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反之,则是非法无效的。根据条约
本文标题:第四章国家领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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