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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实操食品流通监管科2017年6月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1、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自动售货机等。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2、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3、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4、食品柜台出租者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5、食品互联网销售者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6、其他类(食品摊贩、添加剂销售者、食品贮存运输者等)我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分布(2016年统计)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内容•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日常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2016年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属地负责:《日常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面覆盖:《日常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除各项计划外,抽检结果、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1.1检查内容: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1.1检查方式•1.查看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确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涂改的痕迹;•3.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事项,查看许可证编号是否符合编号规则;•4.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信息,是否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或牌匾等一致。•6.查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1.1常见问题•1.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2.《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3.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与规定的不符;•4.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5.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进行涂改;•6.未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7.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牌匾等信息不一致。1.1处罚依据•(对应1、2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1处罚依据•(对应3、4、5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应6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应7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2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应当熟悉1.2检查方式•1.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仓库地址等其他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3.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一致。1.2常见问题•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许可;或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向食药监管部门报告;•2.未按许可的业态和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3.超出许可的业态或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1.2处罚依据•(对应1、2、3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1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1检查方式•1.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与生活区分(隔)开。•2.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和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3.查看食品贮存是否设立专门区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4.查看散装食品是否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物理隔离措施。2.1常见问题•1.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混用;•2.食品销售场所布局不合理,有交叉污染风险隐患;•3.食品贮存没有专门区域,或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贮存未能做到隔墙离地,生食、熟食没有适当分隔措施;•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未与其他食品隔离,有交叉污染风险。存在什么问题?存在什么问题?2.1处罚依据•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2.2检查内容: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2.2检查方式•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地面是否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2.2常见问题•1.环境脏乱,无良好通风排气装置;•2.食品销售区域日光直接照射;•3.经营场所地面积水、扬尘;•4.经营场所与旱厕、垃圾场(站)等污染源距离较近。2.2处罚依据•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2.3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3检查方式•1.根据经营项目设置查看其有无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2.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查看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3.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查看是否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2.3常见问题•1.未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不能满足经营要求;•2.冷藏、冷冻、热藏设备不能满足经营品种、数量要求;设备损坏,不能有效制冷;•3.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进行遮盖。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2.3处罚依据•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3.1检查内容: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
本文标题: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课件(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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