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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减免税规定第一章综合规定主要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一、起征点1、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2、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出租房屋除外)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2003年10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5000元)二、校办企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一)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含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2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二)1995年1月1日起,对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办的企业。三、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四、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关于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免税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3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免税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定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4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4、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5、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6、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八、关于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定(一)中央国务院机关后勤社会化5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二)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1、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还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2、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属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宾馆招待所,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由于目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没有办理有关会议经费核批手续,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以《机关后勤社会化免征营业税证明单》、各项会议经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机关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来代替。九、关于转业干部的免税规定6自2001年8月24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十、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十一、下岗再就业的免税规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下岗失业人员是指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关税收规定仍按照宁地税发[1999]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免税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2001年12月15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8十三、科普事业发展的免税规定(一)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二)2005年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增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第二章交通运输业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互免交通运输业务营业税。9第三章建筑业一、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免税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财税字[2001]5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免税政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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