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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运作与管理的基本规范,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机制特点。重点和难点: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规定3.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方式和程序5.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义务和责任教学时数:6学时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权式企业法人。*法定性*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股权性(二)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特点: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性质2、适用范围: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法,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1994年7月1日施行,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做了修正。•(一)公司的种类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一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公司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司债务•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2.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3.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6.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7.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9.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一、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符合法定要求:50以下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法)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并须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有合法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合法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资最低额人民币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登记数与实收数相符)出资方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出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评估作价,并实际缴清)★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有限责任公司。但募集设立时,(1)发起人出资至少应达到总资本的35%;(2)公众只能以现金出资。(违约责任)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可否抽回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如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出资转让1、股东之间可相互自由转让出资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3、强制执行时: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修改公司章程,但无须经股东大会表决1、股票一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与股票转让的限制(二)设立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确定公司股东人数并达成合资协议。(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股东共同订立公司章程。(4)股东认缴股本,进行验资。(5)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6)建立股东名册。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程序图•设立登记申请书•发起人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批准文件•级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足时有•股份填写认5种解决办法:①原发起人增加自己之认购数②•购书吸收新发起人;③在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情•况下,改变原定公司资本总数;④改为募集方式•设立;⑤公司不成立。••发起人缴————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缴付现金;以实物、工业•清股款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抵作股款的,•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30日内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申请设立登记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设立登记申请书发起人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批准文件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份35%,发起人只认购股份有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议和代收股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款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募股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公开募股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①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②在全部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④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撤销了募股批准。验资验资证明30日内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职权:①审议发起人的筹办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召开创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审核设立费用;⑥对发起人用于立大会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以上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发起设立)二、公司的变更(一)变更情形登记事项的变更(股东、资本)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主体的变更(分立、合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二)变更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进行变更办理工商登记和公告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10日,30日)(30日,45日)•(三)变更后果•1、股权转让•2、注册资本的变更——变更登记•3、组织形式的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4、公司的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新设立公司•5、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终止(一)终止方式自愿解散1、解散行政解散强制解散法院解散(10%股东请求)2、破产(二)终止清算*普通清算——公司法*特别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法、民事诉讼法•(1)成立清算组(15日内)•(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基本同变更•(3)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4)分配公司财产•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保费用•欠税•一般性债务•股东分配•(5)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公司组织董事会—经理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一、股东•1、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另有约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有限责任公司•1、职权•2、工作方式: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3、议事规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3;2/3•股东可在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1、职权•2、工作方式:股东大会•(年会;临时会议)•3、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1/3;2/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会议前通知议决事项•议决事项应作成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1、职权•2、组成: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3、议事规则•一人一票,并作成会议记录•经理:常设辅助业务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必设机构,以定期会议(2次/年)和临时会议方式工作•1、职权•2、组成:5—19人•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3、议事规则•一人一票,且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1、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质询•公司承担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2、组成:一般3人以上•3、议事规则•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1、职权•2、组成:3人以上•3、议事规则•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1、任职资格限制•2、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赔偿•(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赔偿•(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遵守交易限制、竞业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收入归公司所有•(5)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总结••(一)设立的特别规定•1.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不设股东会。股东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设立的特别规定•1.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申请人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兼职禁止”的规定。•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债券的转让——上市交易•(一)股份(股票)的发行•1.原则:公平、公正•2.方式:间接发行•3.价格:平价、溢价•4.条件:设立发行——公司设立条件•增资发行•5.程序:决议——准备——核准——公告——发行销售——变更登记,并公告•(二)股份(股票)的交易(一)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内容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2、提供及时报送有关人员和部门(二)收益分配制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顺序提取法定公益金(5%-10%)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按出资比例支付股利一、公司的法律责任二、发起人及股东的法律责任三、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律责任四、清算组和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五、资产评估及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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