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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节宪法的含义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三、宪法的性质四、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82年。12月4日。3、这说明了什么呢?2、我国宪法是哪一年公布实施的?1、我国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一、宪法的概念宪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也叫宪法法或国家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二)在法律效力上(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树有根,根是树木的基础。”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适用的范围。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最高原则;普通法律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被视为无效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子法”说明:在法律的金字塔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母法”(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二)在法律效力上(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与普通法律是何关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母法子法(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现代化建设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返回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规章公民的行为准则(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其它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提出修正案通过修正案修正案生效(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制定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绝对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主席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相对多数)通过。目的: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三宪法的性质宪法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生活中的其他根本问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从内容①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②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③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际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从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的法律和议案的制定,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从内容2、从法律效力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的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第一部: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文本它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特别是我国建国五年来的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宪法的形式给予肯定。四部宪法毛主席在起草宪法草案它体现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第二部:1975年宪法第三部:1978年宪法该部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它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许多错误。第四部: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文本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第一个: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两条: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个: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九条: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第三个: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六条:确认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等.第四个: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私人财产保护加强等.宪法四个修正案第一个问题: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人民代表大会现场第二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主体•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制定与认可。小资料(立法的界限)第四个问题:何谓权利、义务?法律为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第五个问题:实施的保障—法院、军队、警察一、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和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政体161(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或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使他们产生与护校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先由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某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伥,别怪我心恨”等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决定均从轻处罚。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活动必须遵守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法律案的提出华中师大周洪宇教授与《反分裂国家法》法律案的审议台湾代表团审议《反分裂国家法》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3月14日178人民检察机关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培根案例分析孙志刚案件孙志刚案件●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讨论1、你如何看待孙志刚的死?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
本文标题:宪法基本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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