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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主讲人:夏布云行政法课件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案件中,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特征:1.共有的特征(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2.特有的特征1)种类多样;2)来源特定;3)对象单一;4)举证特殊;5)内容专业(二)种类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注意:(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2.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应注意:(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2)原物数量多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来的音响、影象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注意:(1)优先提供原始载体;(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事实有关的陈述。应注意:(1)一般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以便质证;(2)书面证人证言应写明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签名和时间,身份证明文件等。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应用广泛且证明力强,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6.鉴定结论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书面结论。应注意: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指对有关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应注意:适用情况: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制作笔录的程序: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由;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②申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两点例外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时,证明该事实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原告或第三人被告一般规定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一审补充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补充新证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二审补充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04-42-单选)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10-89-多选)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四、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一)调取依职权调取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依申请调取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二)证据的保全适用条件1.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2.关联性启动方式:1.依职权;2.依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证人证言:笔录、录音、录像物证: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书证:拍照、复制专门问题:鉴定书现场:勘验(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其所属代理人到场应制作保全证据的笔录。保全证据与其他证据同等效力。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一般质证原则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缺席证据质证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涉密证据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调取证据质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二审中的质证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再审中的质证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04-47-单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六、证据的审核认定完全无效证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部分无效证据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05-45-单选)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效力的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他情形: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认定时间:当庭——合议庭合议时认定错误的处理:1.庭审结束前发现,应重新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已认定的,应当开庭予以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参照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司法解释援引WTO规则转化一、撤诉制度与缺席判决制度(一)撤诉的概念和种类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经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自愿申请撤诉撤诉视为申请撤诉自愿撤诉一改改的动因: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改的表现:①对作为: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②对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③对行政裁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二撤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三裁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裁的时机: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②被诉行为已改,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裁的内容: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改变后履行的情况;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不愿撤诉具体情形处理方式对作为不撤诉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对不作为不撤诉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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