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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六章
内容纲要•1.1研究经济法渊源的价值•1.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1.3经济法的辅助渊源•1.4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2.1经济法的时间效力•2.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2.3经济法的主体效力二、经济法的效力范围•《立法法》•《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背景知识补充第一节经济法的形式渊源1.1研究渊源的价值—为什么要学习1、立法角度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法系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2、法律实施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实施3、法学研究经济法调制领域广阔,体系宏大,牵涉的法律规范形式多样,内容十分丰富只有对经济法的法源进行认真梳理,才能更好地发现其中的内在关联,揭示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经济法领域的基本规律1.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背景知识补充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节选)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宪法“经济性”总体指导性规范《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作为直接立法依据的规范财政、预算、税收、金融、计划;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法律“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经济法领域的成文法律例如,财税领域《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金融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计划、产业政策领域《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场规制法领域《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年度预算、年度计划。行政法规实现“调制职能”税收领域《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十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法律的“具体化”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主体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中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统称为调制部门。优势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作用更为直接而具体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地方差异性”税收《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地方性法规作为经济法渊源,不应当是主要方面。1.3经济法的辅助渊源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判例法国家或地区判例法特点:“地域性”,“效力层次”相对较低法制统一、一致性差异性、多元性新兴的辅助渊源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一些新的法律形式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不是单纯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1)国际条约观点1:广义上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渊源。观点2:国际条约是经济法的间接渊源,需要将其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范才能适用。强调“条约优先”的国家,国际条约的义务是必须直接履行而无须转化的,因而国际条约是经济法的渊源。强调条约规定需经本国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国家,国际条约被看作一种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法渊源。(2)经济政策对于“法律化”的政策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两类观点没有分歧。各类《产业指导目录》(如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已法律化观点1: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方针,也是经济法的渊源观点2:经济政策毕竟是政策,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不能成为经济法的渊源(3)法律解释观点1:法律解释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观点2:只有狭义的法律解释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广义的法律解释中所包含的非正式解释,如学理解释等,不能成为经济法的渊源。对司法解释要作出限定,只有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才可成为经济法的渊源。在法律解释能否作为经济法的渊源方面,分歧意见相对较少,并且,普遍认为应对解释主体进行层级上的适度限定。1.4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1、经济法的体系问题经济法规范渊源于多种法律形式,蕴涵于多层次的、效力高低不同、制定主体不同的多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是一个成网络的立体的“体系”。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实质意义的经济法2、经济法的立法问题缺乏“高层次立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关经济法的规范在数量上还不够,使得我国的经济法规范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探源”、挖掘有些方面一开始不适于直接进行高层次的立法,需要由各个不同部门、层级的政府制定相关的层次较低的规章。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密切关联许多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解决国内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问题。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条约等,都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直接或间接相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国与他国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进行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WTO第二节经济法的效力范围•经济法上的时间制度•时间对效力的影响•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2.1经济法的时间效力•域外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管辖权冲突与区际冲突问题•空间效力减损问题2.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主体效力的差异•主体差异与经济法的适用2.3经济法的主体效力2.1经济法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体现为各类经济法规范从其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不溯及既往”经济法上的时间制度时点、时段;期间、期限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时间对效力的影响经济法“立法”:立、改、废所带来的不同“时段”上的法律效力问题经济法主体“行为”:不同“时点”所引起的法律效力问题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主体、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诸多不同,即使在同一时段内,经济法对于不同主体的适用也可能存在诸多不同法律的“公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问题《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常情况下,法律的实施时间会晚于公布时间;经济法领域里,有些情况下,两类时间是同一的:•金融领域的利率、汇率的变化的相关规定2.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1、“域外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经济法主体、主体的行为或者行为的效果,都可能会跨越国境。•在税法、反垄断法、金融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等领域,都可能存在“域外适用”问题。2、“管辖权冲突”与“区际冲突”问题管辖权冲突•经济法上的各种“调制权”都体现为不同领域的“管辖权”•国家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级次国家机关之间“调制权”的分解与配置,可能形成管辖权冲突•在一国的独立性较强的各个地区之间,也可能产生管辖权或调制权的冲突区际冲突•经济法的适用与“区域的特殊性”直接相关•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保税区”3、空间效力减损问题宏观调控法通常对应覆盖全国的空间市场规制法通常针对具体的“市场空间”随着空间范围的扩大,法律的效力往往还会呈现一种递减的趋势。•“山高皇帝远”•跨越国界2.3经济法的主体效力经济法对什么时间、什么空间的主体发生什么效力。•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限制力•要求经济法被执行的效力•对经济法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使社会公众对依法通过的经济法予以遵从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1、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核心:地域属地管辖权税法上的“有限的纳税义务”。属人原则核心:人身属人管辖权税法上的“无限纳税义务”。3、主体效力的差异经济法强调“差异性”“实质正义”•没有差异就没有政策,•经济法强调差异,追求实质正义。弱势主体的保护制度•税法上的累进税制,•中小企业扶持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主体的适用除外制度•税法•反垄断法对特殊主体的优惠制度•税收优惠制度•贷款优惠制度•产业优惠制度3、主体差异与经济法的适用主体的不同“资格、能力、地位”担当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对不同的主体,不仅在经济法的立法上要做到区别对待,而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也要根据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规定,来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对不同主体要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本文标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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