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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源于海上保险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保险人过失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既往病史、遗传病史等案例1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3)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课堂练习: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2.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标志:是否因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课堂练习:①甲是车主,甲为自己的车投保,被保险人甲②甲不是车主,车主将此车抵押给甲,甲为此车投保,被保险人甲③甲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甲④甲为其子女投保,投保人甲,被保险人子女⑤王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死亡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后双方离婚,而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李某因事故死亡,王某是否享有受益权?⑥陈先生为自己购买的新车投保了车辆险,后来将此车转让给他人。如果转让后,此车发生保险事故,陈先生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⑦李某出生后不久,其母病逝,其父长期在外工作,其从小住在外婆家,生活费用由其父按月支付。李某8岁时,其父再婚,李某便来到父亲的居住地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并转到当地小学就读。这之前,其外婆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万元的少儿安康险,并制定自己为受益人。在保险期内,李某车祸死亡,李某外婆持该份合同保单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经查,发现李某外婆对李某的生命不具有可保利益,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李某外婆遂诉诸法院。本案争论焦点是:李某的外婆对李某是否具有可保利益?1、李某外婆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可保利益,尽管李某的外婆与李某是近亲属,但他们之间不存在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因为李某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生父支付,因此李某的外婆对李某的生命不具有可保利益。2、李某的外婆非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我国大陆婚姻法规定,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有抚养的义务。在这一条件下,外祖父母才对未成年人外孙获得法定监护人的权利。而本案的李某父亲健在并有抚养的能力,因此,尽管李某由其外婆监护,但其外婆只能是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而委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命不具有可保利益。3、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承保不符合条件的死亡保险,在承保时应尽审查的义务。因此,对于该合同的无效,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外婆和李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李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李某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李某外婆已缴纳的保险费。2.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什么是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从结果推断原因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情况下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多种原因存在时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有的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有的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所保之保险事故的责任。如果其中一部分是,赔偿这一部分。如果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车辆全损。如果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若不易分解,则可由双方协商解决。(2)诸多原因是连续发生的。此种情况最为复杂,不好解决。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不赔偿。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应该赔偿。如果汽车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一连串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则轮胎压飞石子为近因。汽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合同应予以赔偿。战争导致火灾,被保险人未投保战争险,只是投保了火灾险,受损财产并不能因火灾发生而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因为战争才是财产损失的近因,而其又为除外责任。(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危险,对后发生的赔偿。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危险,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危险,对先发生的赔偿。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但在康复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其中,心脏病突发是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承担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案例讨论: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问题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是意外跌倒引起脑溢血死亡,还是脑溢血引起死亡?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以后,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抢救诊断书,脑溢血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跌倒后死亡的证明。申请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发出理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是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年事以高,一直患有脑血管疾病,被保险人是由于脑溢血死亡,不是由于跌倒死亡。即使是被保险人由于脑溢血病发引起跌倒而死亡,也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之缘故引起的死亡,不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能给付保险金。在本案中,疾病可以造成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也可以造成疾病。如果认定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跌倒,加速脑溢血,最后死亡,被保险人就不是死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认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了疾病,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就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有高血压,随时可能发生身体不适,例如头晕、脑溢血,被保险人突然晕倒,可能是身体不适造成的,不构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由于原告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伤害的证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4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两层要义: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标的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补偿形式:支付现金、修复、换置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赔偿量的“三个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两个派生原则损失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中运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顺序责任代位原则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意义:避免获得双重利益课堂练习:一投保人为自己所有的厂房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两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30万和20万。一次,发生火灾厂房着火,后经核赔,损失金额为10万。①按照比例责任制②按照限额责任制分别计算甲、乙公司各赔偿多少金额?比例责任制甲赔偿额=30/(30+20)×10=6万乙赔偿额=20/(30+20)×10=4万限额责任制甲赔偿额=10/(10+10)×10=5万乙赔偿额=10/(10+10)×10=5万代位追偿存在的条件:①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有第三者责任所引起,并且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必须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②只有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代位追偿才能成立,即“先赔后追”③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责任者拥有索赔权利④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不适用的情况:①如果人身伤害是由于第三责任者所致的,那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除了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外,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再向侵害方请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所得不必归还保险人。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课堂讨论:①刘先生投保了某人身保险,一次在乘坐出租车时遭遇车祸,一目失明,按照保
本文标题:保险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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