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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概述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合同法322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共同的特点(一)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二)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调整(四)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无效的特别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的要求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见第323条规定)技术成果的分类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的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非职务技术合同---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的权利人是完成技术成果的自然人《合同法》第328条规定:利益分享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技术合同的无效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技术合同有自己独特的无效事由。《合同法》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见书P399)技术合同主要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合同法324条)三、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1.保密条款2.成果归属条款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特点:-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开发工作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的风险负担问题-根据合同法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扩大损失的承担(一)委托开发合同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其双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及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经费:按实际支付(多还少补);包干使用(多不还少不补)(2)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而不是参加了研究开发工作(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对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交付研究开发成果(4)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二)合作开发合同概念: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协议。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研究开发、共同投资、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行进投资的,应折算成相应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比例。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案例1】1990年1月,某技术中心与某药厂签订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协议。约定,药厂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技术中心投入资金100万元,设立专门财务帐目,双方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有效期为3年。签约后,技术中心于同年给付药厂100万元投资款,药厂提供厂房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帐目。药厂在研制期间盲目购进大批材料配件,订购模具。双方也未组成领导小组。因在研制中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关键部件的技术难题,药厂遂于1991年11月单方决定停止试生产,同时将厂房移作他用,并冻结了财务帐目,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停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技术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药厂退还1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项目开发失败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订立了联合开发生产“分离式粉碎机”合同,合同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药厂在遇到技术难题时不积极努力解决问题,而是停产并将厂房改做他用,冻结帐目,致使研究开发停滞,已构成违约行为;且药厂在接到技术中心的投资款后,盲目购置大批原材料,造成损失的扩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没有按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共同解决履约中遇到难题,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至于遇到的技术难题如构成风险责任,对此部分,双方也应依法合理分担。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三)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的归属(四)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第一,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①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②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③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④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费实施专利;⑤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案例分析【案例2】某省一家包装厂与同省某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包装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及制袋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包装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签约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开发成功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组,并以此项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且获权。包装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供不应求。包装厂便与外省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该省售,3年内按年销售额的10%给包装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包装厂这一行为后,要求包装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包装厂认为自己享有技术使用权,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遂诉诸法院。法院应该支持研究所还是包装厂?【案例评析】本案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使用以及收益分配办法虽有一些约定,但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因此,依照法律,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本案研究所已就新型水泥袋及其制作机组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该委托开发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专利技术。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但因本案专利技术成果是因履行委托开发合同而产生的,委托人已向研究开发人支付了研究经费和报酬,所以,委托人依法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无须再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但委托人仅享有普通实施权,即委托人只能自己实施,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实施,如果委托人不具备实施条件,而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尚需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包装厂不仅自己实施而且将该专利技术又许可给第三人实施。这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违法行为。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概念: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分类: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特点-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合同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区别于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目的是取得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移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要式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一、区别(转移的权利性质)-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效果:转让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专利权)专利权: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效果:转移专利申请权受让人申请专利受批准即成为专利权人,享有发明创造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前者转让专利权,发生于专利授权之后;后者转让专利申请权,发生于提出申请之后、专利授权之前。-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为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方申请专利批准成为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对让与人产生怎样的效力?-《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或授权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效果:转移专利权的使用权-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人效果:转移技术秘密的专有权,与转移专利权类似(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技术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二、联系让与人的义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交付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在约定时间到达受让人-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保证技术的合法拥有-附随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转移使用权):-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内实施专利-保证受让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受让人的义务-及时支付价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54条)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步骤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后续改进的一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案例螺钉厂与机械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某螺钉厂某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螺钉厂向机械厂转让螺控多功位联合机技术,被告按每台销售额2.5%比例支付技术转让费直到销售10台为止。合同签订后,螺钉厂向机械厂提供技术图纸8套。机械厂据此图纸,生产了3台螺控多功位联合机并以每台36万元价格销售。但是,机械厂以图纸有缺陷为由,迟迟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故螺钉厂要求机械厂支付3台的技术转让费2.7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机械厂辩称:技术转让合同属实,但螺钉厂提供的技术图纸有明显缺陷,部分技术不具备实用性和可靠性,拒绝支付并履行合同。机械厂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拒绝履行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案例分析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1.概念: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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