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及技术合同的签订2017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及技术合同的签订技术市场办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签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一、营业税二、所得税三、奖酬金提取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核一、营业税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2004〕138号):“纳税人签定的技术合同,经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由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其开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注明合同类别及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金额,并加盖武汉市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对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4、其它有关规定。二、所得税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奖酬金提取1、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2、《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净收入是指从技术交易额(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中扣除劳务费、燃料及动力费、专用业务费、管理费等所有成本后的余额。从技术交易额中扣除成本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40%;2、技术转让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30%;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10%。◆实际操作中:提取比例为20-40%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超过30万元的,可加速折旧。”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核《市科技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科政[2006]3号)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科技知识、信息、经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中。技术合同是复杂的交易行为★标的是知识形态的商品和技术密集的服务☆不只是围绕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由谁享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分享技术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法人: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研究开发”,是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完成新的技术方案的活动,包括探索新发现,创造新发明,完成新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设计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活动。对技术开发合同一方面应要求合同标的具有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另一方面对合同标的在技术创新上的要求又只能是相对的。“新”:要求合同标的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不要求必须是世界新颖、国内首创或者在行业、地区排名第一。一方当事人根据生产实践的需求提出课题,另一方愿意承担研究开发工作,二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应认定这为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新技术中的新是总概念,与后面“四新”是总分关系,即其标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而作为研究开发要完成的成果,可以是该项技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该项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组合成的系统。标的:当事人之间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科技创新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单纯的测绘、仿制不属于技术开发;但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研究开发的,在其原有设备、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进步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就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但项目内容为一般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课题除外。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培育,包括发现野生品种进行后续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单纯进行新品种的试验试种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上述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说明: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属技术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标的:订立技术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包括已经拥有工业产权的发明创造或有效拥有和控制的技术秘密。是合同约定的现有的、特定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技术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说明: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5、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6、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7、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
本文标题: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及技术合同的签订2017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33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