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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第六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的法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英美法系的法律。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是由ALI和NCCUAL两个民间机构起草制定,目前美国50个州通过。(二)中国的立法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合同法和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公认的质量较高的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国际联盟下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64年4月25日通过,1972年生效。两个公约没有达到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目的。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有些条文模糊不清,适用范围很窄:如ULIS第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当事方在不同国家互相联系完成,直接面谈的合同就不是国际合同等。(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组成由大卫、施米托夫和巴布斯库教授的指导委员会,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起草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目前有71个成员,英国除外。我国于1988年1月1日起成为缔约国。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1、公约的宗旨和结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结构: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2、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公约第1条(1)a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CISG•A公司合同B公司•b规定,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CISG•A公司合同B公司•国际私法•导致适用美国法ThisConventionappliestocontractsofsaleofgoodsbetweenpartieswhoseplacesofbusinessareindifferentStates:(a)whentheStatesareContractingStates(b)when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leadtotheapplicationofthelawofaContractingState.当事人知道营业地不同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否则不适用CISG。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经营的场所。代表机构不是营业地,这些机构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ThefactthatthepartieshavetheirplacesofbusinessindifferentStatesistobedisregardedwheneverthisfactdoesnotappeareitherfromthecontractorfromanydealingsbetween,orfrominformationdisclosedby,theparties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非国籍标准第1条3款规定,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不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可以较好解决各国关于企业法人国籍规定的差异。各国对法人国籍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有的采用成员国籍主义,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等。Neitherthenationalityofthepartiesnorthecivilorcommercialcharacterofthepartiesorofthecontractistobetakenintoconsiderationindetermining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A营业地B营业地合同密切联系地中国的甲公司有两个营业地,签订的合同与B营业地联系密切案例:合同当事方营业地案主营业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买方A公司从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营业所的PMC公司购进电子开关电路,但是PMC的管理部门和设计及工程职能部门大部门都位于加拿大伯纳比,买方的订单都直接下到加拿大,订购的电子开关电路也由那里供货,账单也从加利福尼亚的贸易商开出。是否适用CISG产生争议。A公司合同PMC公司货物、订单等合同密切联系地3、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各国法律对买卖标的——货物的定义。我国合同法与法国类似。主要是为了区别技术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他们有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加以规范。UCC&2-105(1)中规定:“Goodsmeansallthings(includingspeciallymanufacturedgoods)whicharemovableatthetimeofidentificationtothecontractforsaleotherthanthemoneyinwhichthepriceistobepaid,investmentsecurities(Article8)andthingsinaction.Goodsalsoincludestheunbornyoungofanimalsandgrowingcropsandotheridentifiedthingsattachedtorealtyasdescribedinthesectionongoodstobeseveredfromrealty公约排除了6类货物(电令私卖船票)公约第2条规定,货物不包括: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电力。无形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sales:(a)ofgoodsboughtforpersonal,familyorhouseholduse,unlesstheseller,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neitherknewnoroughttohaveknownthatthegoodswereboughtforanysuchuse;(b)byauction;(c)onexecutionorotherwisebyauthorityoflaw;(d)ofstocks,shares,investmentsecurities,negotiableinstrumentsormoney;(e)ofships,vessels,hovercraftoraircraft;(f)ofelectricity.4.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1)Contractsforthesupplyofgoodstobemanufacturedorproducedaretobeconsideredsalesunlessthepartywhoordersthegoodsundertakestosupplyasubstantialpartofthematerialsnecessaryforsuchmanufactureorproduction.(2)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contractsinwhichthepreponderantpartoftheobligationsofthepartywhofurnishesthegoodsconsistsinthesupplyoflabourorotherservices.5.公约未规范的内容由于下列三项各国规定不同,公约没有规范: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登记生效,有的对当事人权利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法国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德国另外订立物权合同,美国是特定化后转移所有权,英国是特定化后在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我国是动产按照占用交货时转移,不动产按登记。)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各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差异过大,公约无法统一。ThisConventiongovernsonlytheformationofthecontractofsaleand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andthebuyerarisingfromsuchacontract.Inparticular,exceptasotherwiseexpresslyprovidedinthisConvention,itisnotconcernedwith:(a)thevalidityofthecontractorofanyofitsprovisionsorofanyusage;(b)theeffectwhichthecontractmayhaveonthepropertyinthegoodssold.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theliabilityofthesellerfordeathorpersonalinjurycausedbythegoodstoanyperson.6.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改变其效力。缔约国当事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如果没有选择一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但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提出保留的内容必须遵守。Thepartiesmayexclude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or,subjecttoarticle12,derogatefromorvarytheeffectofanyofitsprovisions.6、中国加入时的保留对CISG第1条1款(b)项的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规定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排除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了公约的适用。因为我国的冲突规范只能适用对方的实体法。不很明智。对CISG第11条的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尽管我国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必须书面,但这个保留仍然有效,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Article11:Acontractofsaleneednotbeconcludedinorevidencedb
本文标题: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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