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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施行时间:97年8月1日;07年6月1日二、含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案情简介2007年4月,淮工三个同学张雪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决定:张雪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均为三分之一,在淮工校内设立。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张雪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4、约定利润均为三分之一是否有效?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财产份额的转让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转让和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二)合伙人行为的限制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债务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五、入伙与退伙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一)入伙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确定清算人、通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事务、清理债权与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等。1.清算人的确定2.清算人的职责(三)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下:3.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对此剩余的财产,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则依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四)合伙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即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债权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没有主张债权,原合伙人的清偿责任自动消灭。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涵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二)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责任承担方式案例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4、合伙有哪些形式?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1、劳务不能作为出资.二、合伙企业财产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1、管理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人行为限制的放宽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企业形式及合伙人性质的变化(一)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人性质的变化1、程序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情】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问题]1.上述内容有无不妥之处?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
本文标题: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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