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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報2簡報大綱•參考立法例•規範目的•規範架構•規範內容3參考立法例•外國–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我國–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4規範目的•核心價值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立法精神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5規範架構•立法目的、定義用詞•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6規範內容•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7規範內容•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8規範內容•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9規範內容•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10規範內容•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11點)定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政風機構登錄建檔11規範內容•依法行政及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12規範內容•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原則: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13規範內容•受贈財物【2】(本規範第4點)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屬公務禮儀(不限金額)–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不限金額)–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14規範內容•受贈財物【3】(本規範第4、5、11點)處理程序:–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政風機構登錄建檔15規範內容•受贈財物【4】(本規範第5點)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16規範內容•受贈財物【5】(本規範第6點)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可以舉反證推翻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17規範內容•飲宴應酬【1】(本規範第7點)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18規範內容•飲宴應酬【2】(本規範第7點)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19規範內容•飲宴應酬【3】(本規範第7、9、11點)處理程序:–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20規範內容•飲宴應酬【4】(本規範第8點)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21規範內容•出席演講等活動【1】(本規範第13點)活動類型:–私部門舉辦–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費用標準:–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22規範內容•出席演講等活動【2】(本規範第13點)處理程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23規範內容•兼職禁止(本規範第12點)目的: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內容: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24規範內容•首長踐行程序(本規範第14點)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25規範內容•妥善財務管理(本規範第15點第1項)內容: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處理程序: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26規範內容•落實平時考核(本規範第15點第2項)內容: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處理程序: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27規範內容•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本規範第16、17點)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28規範內容•違規懲處(本規範第18點)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29規範內容•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19點)視機關業務需要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30簡報完畢
本文标题: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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