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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两家网站举办评选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在未征得某歌星同意的前提下,就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还把该歌星的照片登在网页上,同时配有毫无根据的侮辱性语言介绍。一.什么是肖像?什么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恶意毁坏,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3.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等丽丽在影楼拍了一套艺术照,照片中的她光彩照人,丽丽非常满意。一个月后,她经过该影楼,意外地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丽丽非常气愤,找到影楼负责人说理。影楼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说:“让更多的人欣赏你的美有什么不好?”1.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吗?2.丽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影楼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是否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陈某违反交通规则,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强行过马路,被王某拍照后,照片送到报社发表,让舆论谴责这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陈某指责王某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王某没有侵犯陈某的肖像权。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评,是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等均不属于侵犯肖像权。新闻报道中的摄影,杂志插图中的艺术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寻人启示上的照片,通缉犯的照片等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二.如何理解姓名和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1.盗用他人姓名2.冒用他人姓名3.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某企业青年女员工徐某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在填写病例时,因怕被家里及其他人知道,便填了其姐姐单位职工王莹的名字及出处生日期、家庭住址等。第二天,该县医院女产科医生刘某翻阅人流记录,以为其同学王莹做了流产手术。回家探亲时把这消息告诉了几位平时关系较密切的人。不久,此事传到了王莹及其男友郑某的耳中,王莹所在单位也有人知道。郑某便追问王莹此事,王莹矢口否认并向郑某发誓,但郑某难以相信与接受,断绝了与王莹的恋爱关系。徐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徐某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行为中的表现之一:盗用他人姓名。王莹应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查证此事的开支和精神损失。结果:由徐某当庭向王莹赔礼道歉,徐某立即去县医院更正人流记录上的姓名等项内容,赔偿王莹查证事实的全部开支1892.2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王莹该怎么办?徐某的行为将会给她带来怎样的后果?利用带有摄像头的手机在未经他人允许和知情的情况下拍照并保存,但未进行个人攻击及丑化等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行为?借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战士的姓名往其家里寄钱或以他人名义帮助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算不算是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是否违反了诚信做人的原则?谢谢指导!二零零六年三月
本文标题:肖像权和姓名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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