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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晋中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根据总包方与业主(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施工合同)的原则,经协商,发、总、分包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晋中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1.2工程地址:榆次区龙湖街南、定阳路西侧1.3分包工程内容及范围:①15#楼CFG桩基础施工(合计5060.5延米)、②桩置换淤泥和现场淤泥清理、③将所清理的淤泥堆置发包方指定的地点、④CFG桩的直径不小于400mm。1.4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5质量等级及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合格1.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税)1.7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大写)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1.8结算方式:CFG桩按不含税价55元/米,含税价58元/米。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2条总包方驻工地负责人:蔡晓丰职务:项目经理第3条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职务:第4条总包方工作4.1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1套和建筑物标高、轴线的标识。4.2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和协调,协助分包方办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与发包方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4.向分包方提供电源位置。第5条分包方工作5.1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办理和负担一切与其自身施工有关的手续和费用。5.2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总包方报送施工方案4份。同时报送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5.3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建筑法规、规范。分包方在现场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承担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分包方安全责任的划分,以总包方的安全交底和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为准。凡安全交底和安全责任书中提到的注意事项和要求,视为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均已经知晓、同意。5.4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形象进度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做到活完底清,所有材料堆放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做出危害总包方企业形象的行为。5.5分包方应接受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的质量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有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自负。5.6有关分包工程施工的各项技术质量资料,分包方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报与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核验。施工过程的工序报验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工程竣工时,分包方须将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资料4份整理成册,交由总包方归档。第6条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本合同的分包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工程量的确认由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款的支付由总包单位签字同意后,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第7条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和方法:如遇到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2、在施工中新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3、总包方及分包方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项目。第8条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所有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整理完毕符合规定要求并交付总包方后开始。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认定,须经发包方批准。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由分包方直接对建设单位。第9条工程保修11.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国务院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第12条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12.1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12.2分包方应提前将原材料进行报验,应该见证取样的材料应在总包方和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复检(费用自付)。第13条违约负责13.1根据发、总、分包方协定,桩身成型检测桩径(d)≥400mm。如出现负偏差380mm≤d≤400mm,则每延米单价扣减壹元;出现d<380mm,将处以壹万元罚款(在结算中扣除)。13.2分包方不能按期完工时,每拖延一天按壹仟元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按结算价款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返工损失。第14条其他14.1分包方在接受总包方对工程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注意与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的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改进工作,对拒收整改通知和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总包方有权利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2分包方要保证桩置换出的淤泥在24小时内钩、清、运到桩基施工区域外,定点集中堆放。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淤泥不及时清理,现场施工达不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造成建设单位罚款的,此部分费用由分包方负担。14.3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对方的工程半成品和成品,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14.4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下道工序无法展开施工或施工垃圾清理不及时,经总包方书面催促后,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处理时,总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总包方直接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以上费用的支出不需要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总包方同时有权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5当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总包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总包方有权接管该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总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14.6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双方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4.7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总包施工合同执行或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4.8本合同共计6份,其中总包方3份,分包方1份,发包方1份,监理1份。14.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第15条补充条款:1、使用现场材料的费用;2、政府部门收取的环保费、排污费、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3、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4、安全文明施工费;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应由分包方承担的费用。费用分包单位自行交纳。发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总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晋中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发包单位:晋中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分包单位:
本文标题:(桩基)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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