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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公司章程,股东权利,公司的资本、组织机构;掌握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以及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现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3)社团性社团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的组合。其成员应为复数,不能是一个人。问题:如何看待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是重大挑战(4)法人性: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性的构成要件:①独立名称;②独立意思机关;③独立财产;这里涉及两个权利:一个是公司对股东出让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性质?——法人财产权(第3条)另一个就是股东的所谓股权是什么性质?(第4条)④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投资者个人独资:1个自然人合伙:2个以上自然人公司:数个(有限公司:2—50个;股份公司:5个以上发起人)股东——自然人、法人、国家2、投资者责任及企业法律地位个人独资:无限责任、非法人企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企业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企业3、注册资本个人独资及合伙:无法定最低限额规定公司:需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4、出资转让个人独资: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合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股份公司:自由转让5、组织机构个人独资及合伙:法律无规定,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公司:实行“三会制”,法律有严格规定(三)种类1、依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1)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④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⑤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和公司资本的封闭性第⑤个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区别。(2)评价1)利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⑤股东能直接参与管理(具人合性),且股东间相互信任、容易协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决策成本低、效率高。⑥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⑦一般适合中小企业(不排除大企业,如国企改制),且经营灵活、风险小。2)弊①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②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①股东人数的广泛性②公司资本的股份性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④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有限公司的最主要特征。⑤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⑥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2)评价1)利:①融资数量大,速度快,集资能力显著。“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意义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P688)②大量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分散了风险。③股份自由转让,投资者投资灵活,但不影响公司经营。④管理科学。2)弊:①设立难度大,程序复杂。②股东分散,缺乏凝聚力。③公司易于被少数股东控制和操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④股份自由转让,易导致投机行为,不利于交易安全。2、依照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3、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4、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1)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第217条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比关联公司的范围要广)(2)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5、依照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不同,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总(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什么关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概述(一)概念(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3、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一)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所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何谓发起人?1、概念: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2、与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上:发起人是特殊的股东——是实施设立行为的股东,是公司的原始股东,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法律一般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获取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特别利益。相应地,法律对其也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特别限制,如发起人的权利必须公开,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通常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前称为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即称为股东。(二)原则1、严格准则主义——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均采用此种2、核准主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批准,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特殊的公司)须核准的特殊行业:①涉及公共安全和特种行业的,如生产和经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管制刀具、气枪等,经营复印、刻字等须经公安部门批准。②开办烟厂,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须经烟草专卖局批准。③开办旅游企业或涉外旅游企业,开发营业性旅游项目须经旅游局批准。④开办印刷业、书刊出版和发行业须经新闻出版局批准。⑤制作录像带、经营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须经电影电视部批准。⑥开办建筑企业须经建委批准。⑦销售国画须经文化局批准。⑧经营文物须经文物局批准。⑨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须经畜牧局批准。⑩食品经营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并适用专门的审批程序。(三)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均可采用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募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私募发行)而设立公司。——股份公司采用私募的实践:B股的发行;新股发行中向原股东配股;(四)登记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申请(1)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3、审查核准4、公告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一)涵义:1、是法定文件:是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2、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是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4、体现了股东的意志(二)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不仅约束公司股东,而且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三)特征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并须经登记机关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①章程可由公司自己制定。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其自治是以不违法为前提的。②章程只对公司内部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四)制定1、主体:(1)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2)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2、内容: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因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区别。(五)修改1、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六)新公司法大大地增强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作用,公司法在其他条款大量地规定了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达到28处,包括:1、公司的经营范围:12条;2、法定代表人的职务:13条;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数额的限额规定:16条;4、股东会召集的通知日期:42条;5、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权、表决程序:43条;(6)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4条(7)董事的任职期限:46条;(8)董事改选、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履行的职责:46条;(9)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49条;(10)经理的职权:50条;(11)执行董事的职权:51条;(1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52条;(13)监事会的其他职权:54条;(1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56条;(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59条;(1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71条;(17)股权转让规定:72条;(18)公司的营业期限:75条;(19)股东的资格:76条;(20)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101条;(21)公司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105条;(22)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6条;(2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118条;(2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20条;(25)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定性规定:142条;(26)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166条;(27)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70条;(28)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的其他事由:181条。需要领会的问题:章程性质大港与爱使“章程之争”的法律问题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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