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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一、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性/无因性(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甲有权要求乙或者丙返还汇票,并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二、票据权利P410---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票据行为P418出票-基本票据行为背书---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438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提供担保支票分三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不划线时就作为现金支票使用。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不注明现金字样,但是是用于支取现金的,不能背书转让。第二节票据抗辩与补救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而为的抗辩(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而为的抗辩。2.对人抗辩P234票据债务人仅对特定的持票人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一旦票据易手,票据债务人不得与原应受抗辩的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票据之人。3.票据抗辩的补救/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答案】C第三节汇票、本票、支票一、汇票(一)出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二)承兑---商业汇票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承兑后,承兑人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后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三)付款提示付款:见票即付—-出票起一个月先办理承兑手续—-自到期日起10日内(四)背书P236转让背书—连续非转让背书--质押背书(五)保证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保证责任(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六)追索权1.原因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CD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D二、银行本票1.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3.提示付款期限(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三、支票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另行记载付款日期。3.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4.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②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主债务人)仍应当付款,其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标题:2016年电动汽车便携式充电器生产与消费市场调查及主要生产厂商及其市场份额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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