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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目录1.一般规定1.1.定义1.2.通信交流1.3.法律和语言1.4.文件优先次序1.5.合同协议书1.6.合同范围1.7.权益转让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雇主要求中的错误1.10.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1.11.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律2.雇主2.1.现场进入权2.2.许可、执照或批准2.3.雇主人员2.4.雇主的索赔3.工程师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3.2.工程师代表3.3.有工程师付托3.4.工程师的指示3.5.工程师的替换3.6.确定3.7.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4.监理4.1.监理单位4.2.总监4.3.监理工程师4.4.总监授权的权力4.5.助理的任命4.6.书面指令5.承包人5.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2.履约担保5.3.承包人代表5.4.应提供的方案5.5.分包商5.6.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5.7.合作5.8.工程定位5.9.安全程序5.10.现场数据5.11.中标合同金额和充分性5.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5.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5.14.避免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5.15.进场通路5.16.货物运输5.17.承包人设备5.18.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5.19.环境保护5.20.电、水5.21.进度报告5.22.承包人的现场作业5.23.化石5.24.紧急修理5.25.工作必须使工程师和总监满意5.26.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6.指定的分包人6.1.“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6.2.反对指定6.3.对指定得分包人付款7.员工7.1.员工的雇佣7.2.为雇主服务的人员7.3.工作时间7.4.为员工提供的设施7.5.健康和安全7.6.承包人的监督7.7.承包人人员7.8.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7.9.无序行为7.10.分包人遵守事项8.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8.1.实施方法8.2.样品8.3.检验8.4.隐蔽验收8.5.修补工作8.6.土地使用费9.开工、延误和暂停9.1.竣工时间的延长10.竣工试验10.1.承包人的义务10.2.竣工10.3.竣工验收10.4.延误的试验10.5.重新试验10.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11.雇主的接收11.1.工程和分项的接收11.2.部分工程的接收11.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11.4.需要复原的地表12.缺陷责任12.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2.2.修补缺陷的费用12.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12.4.未能修补缺陷12.5.移出有缺陷的工程12.6.进一步试验12.7.进入权12.8.承包人调查12.9.履约证书12.10.未履行的义务12.11.现场清理13.质量保修13.1.质量保修期的定义13.2.质量保修期的开始13.3.质量保修期的延长13.4.质量保修金13.5.进行修理工作13.6.进行修理工作的费用13.7.紧急修理13.8.质量保修违约14.测量和估价14.1.需测量的工程14.2.测量方法14.3.估价15.变更和调整15.1.变更权15.2.价值工程15.3.经批准的变更命令15.4.变更的估价15.5.暂列金额15.6.变更超过15%15.7.计日工作15.8.权力主张16.合同价格和付款16.1.合同价格16.2.预付款16.3.月报表16.4.月支付16.5.保留金的支付16.6.付款16.7.延误的付款16.8.竣工报表16.9.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16.10.结清证明16.11.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16.12.雇主责任的中止17.由雇主终止17.1.通知改正17.2.由雇主终止17.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7.4.终止后的付款18.由承包人暂停和终止18.1.有承包人终止18.2.终止工作和承包人设备的撤离18.3.终止时的付款19.风险与职责19.1.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19.2.例外风险的后果19.3.将延误减少至最少的义务19.4.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9.5.特别风险19.6.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19.7.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20.保险20.1.工程保险20.2.对人身和财产损害20.3.有雇主给予赔偿20.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21.索赔和争端21.1.承包人的索赔21.2.争端的解决21.3.诉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规定1.1.定义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1.1.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1.1.2“承包人”指在本协议书中约定,被雇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并包括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3“雇主项目经理”是指第二部分中雇主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指派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或由雇主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项目经理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管理人员。1.1.4“工程师”是指雇主的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雇主项目经理随时任命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3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管理工程师,其职权应由雇主项目经理通知承包人。1.1.5监理单位:指雇主或客户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6总监: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雇主或客户规定。1.1.7监理工程师:是指总监的助理,是由总监派来履行本合同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总监书面通知承包人和工程师。1.1.8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且有相应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代表。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并征得雇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1.9设计单位:指雇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1.1.10“工程”是指由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工程。1.1.11“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合同履行中,雇主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组成部分。1.1.12“合同价格”是指雇主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雇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补和质量保修责任的包干款项,但可按照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1.1.13“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1.1.14“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1.1.15“图纸”是指雇主根据合同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其他类似的相关技术资料),或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1.1.16“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用于工程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1.1.17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8开工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9竣工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第9.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且通过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20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10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21缺陷通知期限:系指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根据第11.1条[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2.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2.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1.22适用标准、规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现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若没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但有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必须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若没有国家和(或)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由工程师和总监协商后确定相关的技术标准。1.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事件发生之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雇主或监理单位或承包人间往来书面文书的生效时间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准,若收件方拒绝签收的,以送达对方代表办公室为准。1.1.24例外风险:战争、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完全由于雇主对本工程的设计错误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灾害的作用,其具体指:6级或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气象预报八级以上且持续12小时以上的主导大风,或日降雨量50mm以上且持续12小时以上的大雨(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最低温度在摄氏零下5度并持续3天以上的低温(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最高温度摄氏35度以上且持续10天以上的高温(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持续24小时的大雪。页旁小标题或注释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1.2.文件交流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正式文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面交至对方的施工现场办公室或,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并取得对方签收。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工程师与监理单位,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互发证书或通知时,应把复印件发给第三方。1.3.法律和语言1.3.1.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1.3.2.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1.4.文件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b)专用条款c)本通用条款d)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e)图纸f)投标书及其附件g)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h)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雇主的书面指令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雇主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协商解决,或由总监对之做出解释和调处,总监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做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1.2款[争端的解决]的规定处理。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1.6.合同的范围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缺陷修补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施、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1.7.权益转让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8.1.雇主向承包人提供一套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在未得到雇主的书面批准情况
本文标题: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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