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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兼并重组后严峻形势与煤矿企业刑事责任风险一、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兼并重组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好转,但并没有实现根本好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许多因素依然存在,对此煤矿企业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一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必然给煤矿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带来法律责任风险,甚至是严重的刑事责任责任。目前我省煤矿正处于兼并重组后整体水平提升阶段,兼并重组后煤矿开始进入大规模建设改造的高峰期,也是煤矿安全面临致灾风险较多的高危期,煤矿安全工作的现实压力与责任风险增大,其主要原因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其中,4、5、6属于个人认识,未见诸相关文件,仅供参考。1、兼并重组后接管的整合改造矿井在整合前大都存在私挖滥采情况,短期内很难完全掌握矿井隐患情况和诱发灾害源头,在整合改造和组织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事故。2、仍有相当数量的矿井安全基础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落后,在兼并重组后,很难在短期内建成新的生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和二级矿井建设尚未全部完成。3、兼并重组主体对其突击选拨和应急任用的大批矿长人选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的岗前培训,其中部分人员属于初次任职,缺乏矿长工作经验和领导岗位历练。4、前期的重组整合和后期的煤矿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煤矿实际收购价与评估核准价的差价部分又不便通过正常渠道和规范方法予以处理,在煤炭需求和煤炭价格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就会成为驱动非法生产、违规生产的利益根源。5、兼并重组后的大多数煤矿为国与民合作、民与民合作、国与国合作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与被兼并重组后参与办矿主体之间的共同治理与协调配合,需要一个磨合与博弈的过程,特别是在安全投入、利益分配、共同决策、人员控制等方面会存在一些分歧与争执,甚至会导致公司治理的僵局,这些都可能成为导致安全管理漏洞的原因。6、兼并重组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整合保留的煤矿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有的兼并重组主体将其整合的煤矿实际上承包给他人生产经营;有的集团公司与被整合煤矿之间存在多个管控层级,各个管控层级之间的衔接存在缝隙,兼并重组主体对被整合煤矿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并没有完全到位;许多煤矿对自己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认识不清,只是听命于上级企业的日常安排,对煤矿安全工作缺乏主动性、独立性和全面性。7、是随着矿井采深增加,开采深度和跨度逐年增加,相对瓦斯平均涌出量逐年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也随之增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比例逐渐增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与冲击地压灾害耦合现象将会凸现出来,煤矿瓦斯等灾害会越来越严重。8、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和价值意识越来越高,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更严、期望更高,对煤矿安全事故肇事者严惩的呼声越来越高。9、随着依法行政和行政问责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和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大,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及民事赔偿越来越严格。2010年发生的忻州原平市“2·18”盗采资源窒息事故、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阳泉盂县辰通煤业公司“5·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晋煤集团郊南煤矿“6·3”透水事故就是最好的证明。煤矿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会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带来法律责任风险,特别是刑事责任风险。因为,一旦煤矿有关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判处徒刑,就会丧失前途、丧失饭碗、丧失自由。那么,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会给煤矿及有关责任人带来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让我们来了解两个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例。二、证照齐全、五毒俱全【洪洞“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的刑事判决】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洪洞县新窑煤矿(乡镇煤矿),1998年建成投产,2000年改扩建,2004年改制为民营企业。现“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临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只允许开采2号、3号煤层,但该矿擅自非法开采9号煤层,并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事发后未依法上报,盲目自救,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2004年,因火工品不够用,王东海、王宏亮同意从黑市购买,私自设立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到2007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共非法买卖炸药30750公斤、雷管23000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藏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亿元。被告人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炸药物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俊杰、任天会、乔乡成、任杨虎、侯红记、张景学、郑俊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藏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免予刑事处罚。洪洞“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件是非法越界违法违规采与严重超定员生产的必然后果。三、整合改造非法生产【平顶山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的刑事判决】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发生了导致76人死亡的“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左右,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93人。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并委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张德江率有关中央部门负责人于8日13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2009年9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09〕12号):新华四矿原为国有地方煤矿,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属停产整顿的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技改为15万吨/年。新华四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在批准的技改区域外超层越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通报》要求: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将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认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李新军等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年9月至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新华区四矿矿长李新军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先后经过3次开庭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矿级领导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袁应周全部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该矿被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新华区四矿矿长李新军、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安全副矿长侯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防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测员在瓦斯超标时不能让瓦斯检测器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转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示他人伪造瓦斯报表,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同时,4名被告人还擅自越界开采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矿长助理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2009年9月5日,该矿发生冒顶。8日,安全副矿长侯民、矿长助理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而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在主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但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告,积极抢救,可从轻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四矿矿长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技术副矿长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安全副矿长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生产副矿长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矿长助理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认为原判罪名不能成立、量刑过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的死刑判决。【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一、全面把握刑事责任规定,有助于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助于通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方式防范刑事责任风险。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我国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形势好转的主线,严格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与追究则是这一主线的核心内容。三、兼并重组后大批处于基建状态的煤矿应成为落实与追究主体责任的重点对象,严禁非法生产行为是巩固和提升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内容。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可能涉及到刑事风险与规定(一)煤矿企业安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及量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后果严重,5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15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般情节3--10年;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或无期、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10年以上或无期、死刑(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自然事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自然力作用而引发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技术事故是由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引发的不可抗力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履行正常的注意义务;后者则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既缺乏客观上的过失行为,也缺乏主观上的过失心理。3、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之间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
本文标题:第二部分兼并重组后严峻形势与煤矿企业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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