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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重点问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6.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同类客体——公共安全。思考:集资诈骗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盗窃银行的巨额资产,是否危害公共安全?(1)“不特定”:是客观不特定还是主观上不特定(2)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3)“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案例]被告人叶某,男,31岁,个体司机。某日晚9时许,叶某在林某杂货店与林某发生口角并殴打。林朝叶的脸部打了一拳,后被人劝开。叶某便将其东风车开出来直接冲进林某店内,将坐在店门口的林某、胡某、黄某、张某撞倒,致胡某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叶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死刑。问:叶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或者危险)第一类是实害犯或侵害犯,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第二类是具体的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第三类是行为犯,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如129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有些犯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120--1资助恐怖活动罪,125条的犯罪、128条的犯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已满14周岁者对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如放火罪,也包括过失,如交通肇事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n(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116到119条,124条规定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120到123条规定的犯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125到130条规定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131至139条规定的犯罪。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114、115-1放火罪(一)放火罪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燃烧他人财物就构成放火罪?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的动机是否会影响定罪?思考:1、《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2、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3、选项所列犯罪中,哪些犯罪不要求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A.爆炸罪B.放火罪C.交通肇事罪D.玩忽职守罪4、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构成何罪?5、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赔偿经济损失(答案及解析:B。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引者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手段杀人、伤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何罪?以放火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论处?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焚烧他人的公私财物,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如何定罪?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着手说;(2)独立燃烧说:(3)重要部分开始燃烧说;(4)重要部分丧失效用说;(5)彻底烧毁说;(6)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说;(7)造成严重后果说(四)放火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结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二是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实害结果,但并不严重,还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114、115-1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特征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料等中的行为。不管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是如何投放的,只要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危险物质包括以下几种(毒、放、传):(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待放射性药品等;(3)传染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4)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3.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特征:故意,希望或者放任。(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案例1.被告人刘某原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约10时许,刘某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内。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案发后,经检验菜里确系含有“1605”。问:刘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案列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外工七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危险状态已经出现,犯罪已经既遂,而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因为尽管危险犯应以出现危险状态为既遂,但其后自动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因构成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中止犯。第四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险犯的中止犯,而是与危险犯相应的实害犯的中止犯。2.以投放危险物质来杀人应如何定罪(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限第一,主观方面的界限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两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但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破坏公共安全,一个是杀害他人生命第二,在客体上的界限一个是公共安全,一个是他人的生命权。第三,在客观方面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2)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几种情形及定罪第一,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例如: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没有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①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不会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亡。②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③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④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⑤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构成杀人罪既遂)或者没有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的特征是:①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②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③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④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重伤,20人中毒受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以下特征:①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②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③只实施了一个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④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⑤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四,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毒死本单位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24位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有造成其他人中毒。甲某行为既触犯杀人罪法条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构成竞合。这种情形的特征有:①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②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③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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