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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第0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犯罪故意第三节犯罪过失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导言第六节认识错误导言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遂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案例导入返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而放任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是有些罪的必要要件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认识错误罪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过失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从刑法第14、15、16条的规定来看,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须要件,而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行为人行为时具有可归责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有机联系。•(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从罪过形式角度来看,我国主要规定了两种犯罪: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还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小不同的刑罚。(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1、定罪方面2、量刑方面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二)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第二节犯罪故意(一)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联系与区别。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的发展历史•对于故意的心理构造,即故意由哪些心理要素构成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的演进:•(1)认识主义•又称为预见主义,认为故意的构成以行为人对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具有认识为必要。认识主义产生于罪过观念不发达的古代刑法,完全脱离了意志因素而将故意建立在认识因素之上,显然是一种偏颇的立场,今已被淘汰。•(2)希望主义•又称为意欲主义,认为故意的成立不仅要认识构成要件的事实,而且须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这种观点强调的是意志因素的作用,但将意志因素仅仅归结为希望,过于狭窄,缩小了故意的范围,今已非通说。•(3)容认主义•容认主义是对希望主义的一种修正,故而又称为折衷主义,它在承认认识因素是故意的心理基础的前提下,认为故意的内容并不一定以希望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容认结果发生,即可以构成。容认主义较希望主义扩大了故意的犯罪,今为通说。•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也表明采用了容认主义。(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犯罪故意要素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性质和内容)、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法定的犯罪对象、法定的犯罪手段、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事实)例证•甲,男,28岁,因相恋三年的女友嫌其家贫,不愿与其成婚。于是起意抢劫。某日晚,甲在一座桥上拦住下夜班的女职工,用匕首威逼她把值钱物品交出来。甲抢劫得款2000元。•本案中甲“明知”的内容是构成抢劫罪的客观事实。包括:•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甲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行为。•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甲认识到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女工财产被非法占有的结果。•3、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甲认识到自己抢劫的行为是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的内容不应当包括违法性认识。理由有两点。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一种行为一向不为刑法所禁止,但在某个特殊的时期或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法律已禁止而仍实施这种行为的,就不能说他是故意。案例•被告人某乙,男,53岁,农民。某乙将自己一贯作恶、横行乡里的儿子杀死,认为是大义灭亲的正义行为,不构成犯罪。•问: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08司考题单选•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B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明知会发生”的含义。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的程度(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目的性、积极性和决意性)。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3)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一方面,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也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认识因素的犯罪故意的前提;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的决定因素。二、犯罪故意的类型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一)直接故意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希望发生”型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间接故意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2.构成因素(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间接故意的存在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案例(1)•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了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农药瓶,往饭锅里到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不吃饭了。李某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回来,李某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问:胡某对其妻李某与对其子的故意内容有何不同?案例(2)•某日晚,崔某到一发廊闲玩,董某也在发廊。董问发廊妹的姓名,该女回答姓崔,是“帮”字辈。崔某说自己是“昌”字辈;董某则说自己是“永”字辈。崔某认为董某是在自己面前称上辈,便与其争吵,后又打开水果刀朝董的颈部刺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董当即死亡。•问:崔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1.从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案例•甲与乙都是工人,二人关系不和,乙提出进行比武较量,甲表示同意。二人写了“生死状”,如有伤亡,互不负责,生死由天。二人来到野外比武,甲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乙的腹部猛刺一刀,随即拔刀逃离了现场,乙因腹部、胃被刺破,失血过多而死于现场。•问:甲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分析•被告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致乙死亡,仍然实施,并且在将乙一刀刺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不予救护,置被害人的生死不顾,充分表明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因此,被告人的主观心理应当是间接故意。案例•被告人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办公大楼值班室值班时,即想利用这个机会杀死张某,他也想到张某值班室里可能有其他人在场,但黄某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当晚黄某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问:1、黄某对李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其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分析•黄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以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张某死亡即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但是他误认为李某是张某,属于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案例•黄某,男,26岁,与其女友刘某恋爱不成,遂产生报复念头。一日晚,黄约刘去公园见面,归还刘的相片及信件。见面后,黄某要求恢复恋爱关系,否则自杀,刘某不为所动。黄某猛地掏出匕首向刘某肩部刺两刀。刘某挣扎,被长椅绊倒仰面摔倒在地上。黄某又照刘某的右大腿猛刺一刀,拾起半块砖砸向刘某额头。后刘某经群众送往医院抢救脱险。•问:黄某的犯罪行为出于什么心理?分析•黄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06司考题单选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详解」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刑法理论上还对犯罪故意作了以下划分:(四)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主观方面。•2、有助于正确定罪。•3、有助于区分危害程度给予轻重不同的处
本文标题:第08章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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