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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讲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张能全博士/副教授TEL:13983193318EMAIL:znq3318@sina.com第一节基本概念原则: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法律的基本原理或者规则;作为其他原理或者规则的基础和源泉的综合性的原理或者规则;关于行为、程序或者法律决定的已经固定的原理。原则是被清楚的规定的,除非一个更加清楚的原则的规定,不能加以证明或者推翻。原则是某一门学科的核心部分。刑事诉讼原则: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与目的之要求,而作为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之基础和依据并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或者规范作用的,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特征:应当是刑事诉讼规律和原理的体现必然反映刑事诉讼的人文理念及精神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的基础和依据刑事诉讼原则和地位与价值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刑事诉讼原则是联结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与具体诉讼制度、程序的桥梁;刑事诉讼原则是联结刑事诉讼原理与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定的纽带。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层次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法定、司法审查、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国家追诉、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程序参与、有效辩护、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诉讼公开、诉讼及时、一事不再理;涉及诉讼职能的基础性原则: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不告不理、证据裁判、自由心证、令状原则;相对具体、技术性较强的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起诉便宜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理不间断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认原则(一)指导刑事诉讼程序建构的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对应)无罪推定原则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比例原则(适度原则、公法的帝王条款)诉讼及时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受双重危险原则“againstdoublejeopardy”、禁止重复追诉(二)指导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未经起诉,不得审判;审判的内容不得超出起诉的内容。)控辩平等原则有效辩护原则(提供辩护所需之一切保障)(三)指导法庭审判活动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口头、对席、辩论)集中审理原则(毫无拖延)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内心确信、排除怀疑)有利被告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制定普遍性的法律)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没有程序即无实体)刑事程序只能由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只能具有立法性质。——卡斯东·斯特法尼程序法定与正当程序★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任何人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身份与社会地位如何,皆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迫其离开住所,也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生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意人的自由、生命与财产。1789《人权宣言》第7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法国《宪法》第34条:只有经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才能规定有关刑事诉讼的各项规则。日本《宪法》第31条: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司法立法:程序法定原则的背反劳动教养制度225——1444司法机关擅自规定——监听、测谎司法机关擅自扩张、压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羁押、判决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会见通信权、辩护权等。司法创新:双规、双指;专案组;协助调查;公捕、公处、逮捕法办;就地正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政法委协调办案等。二、司法审查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宪政的基本原则,司法审查是一种分权制衡机制,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来对议会的立法权和政府的行政权进行平衡、制约,以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膨胀、扩张或滥用;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时,为公民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机会,即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法律至上原则来源于司法权优越思想国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是依照武断的意志行事,更不得以任性替代理性不依事实行事。其行为必须获得法院的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国王及其代理机关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臣民的生命、财产及人身自由;国王政府要执行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必须经过普通法院颁布令状,此即司法令状主义。二、臣民如果受到国王及其代理人的行政行为的违法侵害,可以向普通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由普通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即行政诉讼的雏形。1606年英国大法官柯克勋爵在邦汉姆案件中指出: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并可宣布它无效。——庞德:《普通法精神》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美国,人们对英国殖民地法律,诸如特许令状制度,成文宪法以及人权宣言等的执行和遵循的经历的反思最终把美国引向了法律至上的境界,并摆脱原有局限,使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庞德:《普通法精神》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司法审查实体性强制处分——刑事制裁措施刑事诉讼是犯罪的必然后续结果,是刑罚的两个最基本要素——犯罪与刑罚——之间一个必不可少的连接号。没有刑事诉讼,刑罚的实体规则就得不到适用,犯罪也就不可能随之受到当处之刑罚。程序性强制处分——强制侦查措施司法审查机制的缺位:结构性缺陷逮捕的采用实行检察审查而非司法审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由上级检察决定而非司法裁判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实行公安机关内部审查监听等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而非司法审查劳动教养、强制收容等保安处分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而非司法审查三、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宪法原则)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无罪的人。含义:没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无罪没有经过合格法庭遵照法定程序判决——无罪国民(无罪人)待遇——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障的基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85年的Coffinv·UnitedStates案件中宣布:有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无庸置疑、不言自明的一项基础法则,它的执行是我们刑事司法的根本所在。无罪推定的庄严历史存在于从圣经旧约到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及美国普通法的悠久传承中。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在其未经被宣告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2000年6月15日《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第3项规定: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其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均推定为无罪。侵害其无罪推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补救和惩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无罪推定1、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依照本法典的程序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实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2、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人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3、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4、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被告人的罪行必须经过依法证明才能确定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否则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二)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1、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2、法院只能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保障被告利益,审判时并必须予以辩护上所需之一切保障。本质: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法律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行为责任的分配(权利告知规则、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结果责任的分配(疑罪从无、从轻规则)严格刑事责任——无罪推定的例外(无过错责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持有犯罪、奸淫幼女罪)无罪推定与刑讯逼供的防范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材料”我们严禁刑讯逼供,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同上。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我国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刑事证明规则的有效贯彻;2、是由现代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有利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与现代化水平;3、有利于克服实践中过分追求实事求是的情绪以及有罪推定,也不会过度冲击惩罚犯罪任务;4、是尊重国际法准则,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及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的需要;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国内立法协调统一必要。四、审判独立原则又称司法独立原则,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制度的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抵制专横权力、维护人权的最重要、最后的一道屏障。司法独立原则的理念基础与制度价值司法独立作为各国公认并为国际司法准则所规定的原则,是国家权力制衡理念的反映,是诉讼规律的体现,也是使刑事程序保持诉讼格局、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调整着国家司法权与立法、行政等权力的法律关系,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制度的基础;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其不仅调整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的关系,而且调整法院或者法官与其外部的关系。法国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德国宪法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本文标题:第四讲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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