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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协会申请变更章程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示称: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申请变更章程。申请理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章程,至今已经6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实际形势。为此,协会秘书处受协会2004年年会委托,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本章程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近期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以及协会年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有关文件。新章程共设九章五十六条。较原章程八章四十八条增加了一章八条。修改内容:1、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协会英文名称由ChinaSoftDrinkslndustryAssociation,简称CSDIA”修改为ChinaBeverageIndustryAssociation,简称CBIA.。(2)第四条,原章程为“本协会接受国家轻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第二章业务范围新章程“业务范围为十三项,较原章程增加了二项,并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补充。(1)新增加的第七项,是有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反倾销应诉条款,这符合我国加入WTO以后,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也是协会应承担的义务。(2)原章程第六项,为“协助政府搞好利用外资和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有特殊规定的饮料品牌、饮料企业、饮料产品的管理工作”。(3)新章程业务范围突显协会工作的主动性。如在制定饮料标准方面,原章程为“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和修订”,而新章程修改为“协会可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又如原章程只规定协会“可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而新章程增加了可“参加和举办有关国内国际的行业会议和展览”。(4)新的业务范围条目中,还增加了“提出税收立法”的建议,“努力为企业制造公平有序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开办网站”等内容。3、第三章会员与会费(1)原章程共七条,新章程共八条,增加了一条有关会费的内容。(2)新章程增加了“申请入会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行规行约,规范生产,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搞垄断”的基本要求。(3)对会员权利进行了细化。如可免费获得会刊、资料汇编、优惠享受在会刊和网站上作商业宣传等(4)联系会员可享受与普通会员同等的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较之原章程仅可享受“部分权利”是一大进步。这个规定符合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符合更加开放的新国策,有利于提高协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5)会员义务,增加了“及时、准确提供协会要求上报的资料、数据”,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地址变更要及时通知协会等内容,其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6)新章程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会费”的章节。(7)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按会员类别、受益情况,比过去分的更细,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收费标准拉开档次,使权利与义务相一致。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原章程设十六条,新章程为二十条,新增加4条,分别为第二十二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常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副理事长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长职权。新增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理事单位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甲:基本条件(一)履行理事义务,本届内能按时缴纳会费,自觉任职;(二)重点饮料生产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2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浓缩饮料生产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2万吨以上;(四)重点饮料主剂厂,饮料主剂相当于饮料产量2万吨以上;(五)主要相关配套企业(机械、包装、添加剂)、事业单位、主要省市饮料协会、学会;(六)特殊的会员单位;(七)以上条件不受地区、企业性质、会员类别的限制;(八)推荐的理事,饮料企业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其它企业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九)理事本人应热爱饮料行业,热心协会工作;在全国和企业所在地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乙:权利(一)享有第十条会员的全部权利;(二)参加理事会,并享有第十九条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三)优先于会员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年度行业分析报告;(五)获得协会每月免费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4本。丙:义务(一)同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二)必需参加协会每年的年会和理事会。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甲:基本条件(一)第二十二条甲之一、六、七、八、九项;(二)重点骨干饮料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10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浓缩果汁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1万吨以上;(四)重点相关配套企业(机械、包装、添加剂等)事业单位、重点省市饮料协会、学会;乙:权利(一)享有第二十二条乙,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二)参加常务理事会,并享有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三)优先于理事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半年及全年度行业分析报告;(五)常务理事本人参加协会年会时免交会议费。丙:义务(一)同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二)必须参加协会的年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副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甲:基本条件(一)第二十六条甲(一)(二)全国重点知名饮料,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20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大型浓缩果汁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5万吨以上;(四)考虑到工作的连贯性、过渡性,副理事长只能在上届理事及以上单位中产生。乙:权利(一)享有二十六条乙,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二)优先于常务理事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季度、半年及全年行业分析报告;(四)参加副理事长会议,参与行业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与决策;(五)对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协会秘书处应进行专题讨论并予以答复,对可行的工作建议提出工作方案,经理事会会议审定或经理事长函审通过后执行。丙:义务(一)同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二)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全行业性的各项活动,包括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会。副理事长单位必须派员参加有关的行业技术交流会、发展研讨会、行业公益活动等。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长职权除享受副理事长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代表协会与国外同行或相关行业组织洽谈交流与合作;(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5、第五章分支机构本章共设三条,以下为新增加的内容:“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下设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TechnicalCommittee,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ChinaNaturalMineralWaterAssociation,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果汁分会(ChinaFruitandVegetableJuiceAssociation,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碳酸饮料分会(ChinaCarbonatedBeveragesAssociation,CBIA)四个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设定章程,没有独立的会员。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服从协会统一管理、独立开展工作,此种情况下,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否则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承担。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可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及其公文、公章和财务管理办法。”6、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本章第三十八条增加第四款“用于开展专项活动企业的赞助”。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标题:饮料协会申请变更章程(do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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