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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节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不正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3、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4、领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职权;5、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实施。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要有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保护公平竞争2.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依2017年新修订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行为本法重在保护竞争公平,反对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市场中的竞争是否公平有序的问题。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习题1:甲食品公司生产的一种饮料所使用的“红牛”商标是国内知名品牌,其特有的金黄色包装和商标图案以及罐型大小已为众多消费者所知悉。乙食品公司注册以“红午”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饮料上,其包装罐的形状大小、颜色、字体与“红牛”相同。对乙食品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A.因所用的商标、经营者主体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B.甲、乙生产的是同类商品,而且乙的商品外观设计、颜色、字体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甲产品,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甲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乙的商标也是合法注册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只是违反同业竞争道德,但是不违法习题2: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习题1答案: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2题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案例1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丝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丝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与“金丝猴”奶糖相同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丝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丝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执法机关应对B市食品厂如何处罚?解题分析:1、B市食品厂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企图通过“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以借用他人商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属于市场混淆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丝猴”标识的包装糖纸、罚款。另外,A市食品厂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市食品承担因侵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二)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除直接给付财物外,商业贿赂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娱乐等高档消费,来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对方单位或个人包括如下:(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对待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案例: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试分析: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解题分析: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具体的说,就是回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三)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一,本条规范的是经营者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应将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与非商业宣传活动相区分,同时,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如果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属于商业广告以外的商业宣传。第二,虚假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第三,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第四,效果上,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案例: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据调查,2017年12月期间,徐某等6名水果经销商。分别在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产的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和“产地:新疆阿克苏”等字样的纸箱,运往金华,存放在不同冷库,以待春节前旺季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金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条款,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3.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及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请回答:(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须审查下列哪些事实?A.甲旅行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B.乙旅行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C.甲旅行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D.乙旅行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旅行社的上述业务信息(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答案:(1)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密级无关。故AB正确,C错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故D正确(2)A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实践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很多:(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万元。案例: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连接8起群众举报,反映超市附近专柜以抽奖打折形式促销玉器饰品存在猫腻。根据举报线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随后派维权义工,通过消费体验掌握事件原委,并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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